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升貧困村治理水平

法治是鄉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推進鄉村治理能力和水平現代化、讓農村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不斷滿足廣大農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指出:“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教育引導貧困群眾弘揚傳統美德、樹立文明新風。”在打贏脫貧攻堅戰和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必須堅持綜合治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升貧困村治理水平,發揮社會主義法治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以法治的力量引導人們向上向善的力量,鞏固精準扶貧成果。同時,開展法治扶貧、建設法治鄉村,也是做好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有機銜接、以打贏脫貧攻堅戰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好基礎的重要內容。

貧困村治理的基本邏輯和開展法治扶貧的難點

目前,影響貧困村治理的基本問題是村內存在的矛盾和糾紛。開展法治扶貧、提升貧困村治理水平,需要把影響貧困村治理的主要矛盾進行類型化梳理。總體來看,這些矛盾和糾紛主要以村內鄰里糾紛為主要表現形式,大體包括:相鄰關係糾紛、物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婚姻糾紛等。同時,也包括村莊或者村內組織、村民等與外界發生的糾紛,比如村內合作社與外部市場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等。總體上看,貧困村矛盾糾紛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糾紛細物性。這些糾紛在表現形式上都極為瑣碎,但若不及時處理,就有可能由隱患轉化為現實矛盾。二是矛盾伴生性。既包括小矛盾伴生大矛盾、新矛盾伴生舊矛盾,也包括人際矛盾伴生戶際矛盾等等。

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貧困村矛盾和糾紛,當前還面臨如下難點:

法治扶貧表達方式的非物質化給扶貧實施帶來一定難度。從扶貧類型來看,不管是產業扶貧、教育扶貧還是捐贈扶貧,都有很強的物質承載性,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採取資金投放或者實物捐贈的方式進行,但法治扶貧不同於以上類型,它是一種以法治理念宣傳、法治教育開展、法治程序引導等為主要形式的扶貧方式,物質屬性不強,這種非物質依託性給法治扶貧的組織和實施帶來一定難度。

法治扶貧供需匹配程度不足。從供給方來看,法務人員供給力量相對不足,貧困地區往往沒有充足的法務力量充實到基層村鎮。調研發現,貧困村的矛盾和糾紛大都具有一定反覆性,這次解決了,過一段時間又出現了,需要反覆派出法務人員加以解決。從需求方來看,群眾的法律接受能力相對有限,如果不是處於訴訟紛爭之中,大都不會主動尋求法律援助。

貧困村群眾思想上“法律撂荒”現象仍存在。由於受到落後的經濟條件、閉塞的信息環境和保守的傳統文化等多種因素影響,貧困村群眾法治觀念不強、法治理念欠缺等現象較為普遍,當遇到困難、發生矛盾時,多尋求其他救濟方式,比如轉向鄉規民約求解,鄉土文化留給法律制度的自發生長空間並不大。

構建“法治教育—法治服務—示範引領”為一體的法治扶貧工作體系

創新法治扶貧的方式方法,應立足貧困村的實際需求,根據貧困村治理的現實需要,精準施策,構建“法治教育—法治服務—示範引領”為一體的法治扶貧工作體系。

一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扶貧必先扶志,要把“扶志”與“扶智”結合起來。開展法治扶貧,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高貧困村群眾的法治意識,塑造他們的法治觀念。同時,在普法工作中,要將法律相關術語轉化為老百姓能夠聽懂的語言,教育引導貧困村群眾正確運用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是提供多樣化法律服務供給。選派經驗豐富的法官、律師深入貧困村現場說法、釋疑解惑,送法上門;為貧困戶提供免費的法律代理服務;選優配強人民調解員隊伍,積極推廣“楓橋經驗”,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實踐中,有的地方組建了“脫貧攻堅巡回法庭”,及時就地解決矛盾糾紛,建立了貧困村法律服務室,與精準扶貧的其他工作機構形成機構體系,在駐村幫扶工作隊中探索性配置法務幹部,充實幫扶工作力量。這些舉措對於及時解決貧困村內出現的矛盾和糾紛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可在一定範圍內加以推廣複製。

三是堅決依法辦事。對於貧困村群眾來說,法治觀念的樹立和法治意識的養成重在日常。法治扶貧的活動性工作要和常規性工作結合起來,讓貧困村群眾都能夠在日常的參與中感受到法治力量。鎮村幹部、駐村幫扶工作隊在精準扶貧的過程中,必須按照相關的制度要求開展工作,做好示範帶頭工作,切實推動扶貧工作法治化。事實上,法治扶貧和扶貧工作的法治化是一體兩面的關係,要以扶貧工作的法治化助推法治扶貧進程,推進鄉村治理能力和水平現代化,保證法治扶貧的工作實效。

四是加強黨建引領。要做好法治扶貧與抓黨建促脫貧攻堅工作的有效銜接。加強黨對法治扶貧工作的領導,促進黨內法規制度在貧困村落地。比如,《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村級重大事項決策實行‘四議兩公開’。”要積極把法治程序意識的培養和黨內程序的實施結合起來,提高貧困村群眾參與村級治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做到村黨組織提議、村“兩委”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解決貧困村群眾矛盾和糾紛,提升貧困村治理水平是增強貧困村發展內生動力、有效改善貧困村面貌的重要途徑。在脫貧攻堅的關鍵期,要深入開展法治扶貧,用法治為打贏脫貧攻堅戰保駕護航。

(作者:李萌、蔣靈斌,分別系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科技大學扶貧辦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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