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選一”:關店、裁員陰影籠罩中小企業

本報記者/賈紫璇

隨著雙十一的臨近,電商“二選一”備受爭議。此前,阿里巴巴集團市場公關委員會主席王帥公開表示“二選一”是“最樸素的商業規則”,並稱相關話題更像是炒作。

與之對應的是,據包括新華社在內的多家媒體報道,隨著電商平臺之間的競爭升級,“二選一”的規模和力度已經進入史無前例的階段。“二選一”的說法並不是今年第一次出現。早在2017年,京東還為此將天貓告上法院。面對今年“雙11”前的“二選一”爭論,天貓、京東及電商行業新秀拼多多各執一詞。今年,天貓、京東、拼多多等多家電商平臺均主動發聲,表達他們對“二選一”的態度。有的平臺說“二選一”是偽命題、是博眼球的“碰瓷”炒作;有的平臺說“二選一”涉嫌壟斷,絕對存在。

各種紛紜之下,“二選一”究竟是電商平臺之間的“口水戰”,還是真實存在的不正當競爭?

“二選一”現象內幕揭露

近日,疑似遭遇“二選一”的商家代表劉先生在接受相關媒體採訪時,揭露了由“二選一”引發的關店、裁員等黑暗巨幕的冰山一角。相關平臺只給商家兩天考慮時間,劉先生認為,拋開“二選一”不談,兩天的時間期限本身就很離譜。甲、乙平臺對於企業都很重要,即便是強行斷絕一端,也需要經過內部討論。

接到通知後,劉先生團隊立馬前往甲平臺總部,希望與其工作人員當面溝通,多寬限些時間,但工作人員卻對其避而不見。

不論是“兩天”的期限,還是工作人員的態度,均從側面表明,在甲平臺內部,“二選一”已經成為從上至下的硬性指標。為了按時完成任務,平臺工作人員需要想盡辦法,他們“管轄”的商家則成為了商業競爭的犧牲品。

由於時間太短,劉先生的企業無法做出“選誰”的決定:目前,甲平臺的銷售額是乙平臺的兩倍,乙平臺的增速則遠超甲平臺,無論放棄哪邊都是企業難以承受之重。

“關店通知”所引發的後果仍在急速發酵,劉先生不得不考慮營收銳減甚至是裁員的問題。“假設我們公司有100個員工負責電商業務,其中90個員工是為甲平臺和乙平臺服務的,按照2:1的銷售額比例,即60個員工為甲平臺服務,30個員工為乙平臺服務。無論關掉哪家店,都會影響數量不少的員工。”

在講述時,劉先生多次表達了自己的憤慨和疑問:開門做生意是最正常、最樸素的商業行為,為什麼只能限定在一個平臺呢?

據瞭解,在某些互聯網平臺,公司內部雖然不會對“二選一”明文規定,但大家心知肚明。平臺地推業務員表示:讓對接的商戶選擇“獨家經營”,是一條對地推人員不成文的業績考核標準。

“‘二選一’有不同的對待標準。目前情況是國際品牌很少受影響;國內大品牌可以通過公開發聲明指責某平臺售假的方式,換取多平臺運營的‘權利’;數量最大的中型或是新生代的品牌,則沒有選擇的權利。”有電商行業人士表示,今年以來,先後有大量此類企業,被迫通過縮減規模、裁員等方式,降低“二選一”對於企業的影響。

“二選一”最受傷是商家

阿里巴巴公共關係委員會主席王帥認為,炒作“二選一”是某些企業用來競爭的常態手段,一些正常的市場行為乃至最樸素的商業規則被籠統地異化為“二選一”。京東集團提供的官方聲明稱,“《電商法》《反壟斷法》等明確,強迫商家‘二選一’是違法行為”,並認為在“二選一”中,“受傷最深的不是京東,是那些沒日沒夜為生活奔波忙碌的商家,平臺資源稀缺更應鼓勵商家多渠道、多平臺發展,而不是用各種手段威脅打壓。”拼多多聯合創始人孫沁認為,“二選一”的本質是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排他性交易”,即大平臺要求商家在稍大一些的平臺和稍小一些的平臺之間“站隊”,並對被迫選擇的商家附加各類強制條件。

王帥說:“平臺組織大促活動須投入大量資源和成本,也有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貨品、價格等方面具有對等力度,以保障消費者利益。平臺不是土豪,大促活動的各項資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誠意積極參與活動的品牌商家傾斜。這是最樸素的商業規則。”

孫沁認為,“二選一”不能簡單解讀為“樸素的商業規則”。他舉例說,有平臺為“雙11”舉辦專場營銷,選擇30個產品重點扶持,活動商品的起步佣金為5%,即商品進入專場營銷後獲得平臺重點推薦和導流,但成交額的至少5%歸平臺,“對消費者而言,東西還沒開賣就可能貴了5%。如果商家願意簽訂合約,也可以視為‘平臺與商家間互相選擇的正常市場行為’。可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平臺將‘企業參與大促專場營銷’與‘不得去其他平臺參加雙11’或‘必須通過社交平臺炮轟其他平臺’等要求綁定,這就不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了。”

有平臺將“二選一”包裝成看起來互惠互利的約定,“看上去是平臺為品牌提供溫情脈脈的經濟補貼,背後卻隱藏著不參與就‘下架封店’的技術暴力手段。”孫沁透露,自去年10月以來,電商“二選一”現象愈演愈烈,僅拼多多就有超過1000家知名品牌旗艦店受波及,受影響的中小型品牌數以萬計。

競爭不能傷害到消費者

《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員之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王健認為,不能將正常的商業雙向選擇都稱為“二選一”,有些“二選一”是平臺出於競爭考慮,要與商家建立獨家關係,“這與市場中經營者彼此間選擇獨家經銷是同一道理,這是企業在競爭中保護自己的方法。”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田軒認為,獨家交易存在的爭議在於,“如果平臺強迫商家獨家合作,就涉嫌不正當競爭;如果交易雙方合作是自願作出選擇,那就是企業對自己產權的保護,防止出現不承擔任何成本就使用資源獲得收益的‘搭便車’行為。”他認為,“獨家交易”是個中性詞,“作為一種商業合作的相互選擇,企業有權決定和誰合作或不跟誰合作,不是選邊站隊。如果商業行為涉及法律規範,需要執法部門的專業判斷。”

不過,對於利用市場地位或技術手段,用較隱蔽的方式強迫商家、品牌進行“二選一”的行為,也不能姑息。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劉遠舉認為,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版特別新增關於限制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款,其第12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該法條還列舉具體的違法行為,包括不得“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等。對照法條看,如果電商平臺在參與市場競爭時,其競爭對抗性傷害到消費者利益,就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不正當競爭。

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王琳認為,《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禁止“二選一”,所以在電商大促中隱蔽的“二選一”方式既是對平臺和商家的考驗,也是對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的大考,“相信司法的介入和個案的公正能及時終結壟斷業態下的‘二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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