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對律師推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受理巡迴區內相關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迴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迴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在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或者行政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受理的其他案件。

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複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和不服巡回法庭二審生效裁判的再審申請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

巡回法庭設立訴訟服務中心,接受並登記屬於巡回法庭受案範圍的案件材料,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