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加大散煤汙染治理力度,在“禁煤區”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

焦作加大散煤汙染治理力度,在“禁煤區”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

焦作加大散煤汙染治理力度,在“禁煤區”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

為持續改善我市空氣質量,進一步加大散煤汙染治理力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焦作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堅持“調整能源結構、實施源頭治理、優先保障民生”的工作原則,加快推進全市集中供熱和電代煤、氣代煤(以下簡稱“雙替代”)等清潔能源替代工作。根據我市作為第二批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試點城市要求,2020年11月15日前,平原地區全部完成“雙替代”等工作任務。

二、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積極調整擴大“禁煤區”。根據集中供熱和“雙替代”等工作進展情況,由焦作市人民政府分階段對四城區、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範圍內集中供熱已覆蓋或已完成“雙替代”等任務的區域,劃定為“禁煤區”,併發布公告。六個縣(市)人民政府按上述規定劃定本轄區的“禁煤區”。

劃定的“禁煤區”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散煤和潔淨型煤,煤礦、火電廠、潔淨煤倉儲供應、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的單位除外。

偏遠山區“雙替代”未覆蓋區域,嚴禁使用散煤,保留潔淨型煤生產及配送網點,為偏遠山區未完成“雙替代”的居民提供生活和冬季取暖所需的潔淨型煤。

三、已完成“雙替代”的農村地區,要加強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和配電網建設,保障“電代煤”電力供應以及“氣代煤”氣源供應。

四、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散煤汙染治理工作,嚴格查處各種違法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散煤的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燃煤鍋爐及其他燃煤設施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電代煤”“氣代煤”供暖工作方案的制訂及督促落實、氣源保障和電力供需平衡協調、電價和氣價的調整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推進集中供熱改造工作,指導規範各縣(市)區建立質量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抓好天然氣相關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從事散煤生產、倉儲、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的非法佔用土地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散煤銷售行為;對生產、銷售的潔淨型煤質量進行抽檢;負責查處潔淨型煤企業變相漲價、哄抬價格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公安部門共同負責散煤運輸環節監管執法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督促縣(市)區加強潔淨型煤企業規範化建設,建立健全原煤購入臺賬和潔淨型煤生產銷售臺賬。

財政部門負責並督促縣(市)區做好散煤汙染治理中的資金保障和資金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做好農業生產活動中的散煤汙染治理工作。

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要組織轄區內管理部門按照本決定要求,加大散煤汙染治理工作力度,確保本決定落實到位。

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適時組織對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散煤汙染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六、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要統籌做好散煤汙染治理和民生保障工作,確保貧困戶、五保戶等困難群眾正常生活和冬季取暖。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決定規定,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或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八、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要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和本決定相關規定的宣傳力度,嚴格落實散煤治理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散煤治理投訴舉報制度。

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及市直相關職能部門,未落實好本決定要求、工作不力、未按時完成散煤汙染治理階段性目標任務的,或治理責任不落實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由市人民政府約談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或市直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十、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對有關大氣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及本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散煤汙染治理的情況。

十一、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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