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存續經營期間未納稅申報被發現

破產重整存續經營期間未納稅申報被發現

案情介紹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連雲港市贛榆區稅務局在破產案件專項督察中發現一個典型問題,有企業在破產重整期間存續經營,但未進行納稅申報,在重整完成處理債權債務時也未通知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補充稅收債權申報,導致產生新的欠稅,新舊企業控制人之間出現爭執。

2017年12月31日,A有限公司和其全資子公司B有限公司因資不抵債申請破產重整。2018年4月23日,法院裁定其進行破產重整,指定C清算有限公司擔任破產重整管理人,並通知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債權申報。重整期間引進D有限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2019年6月6日,E公司、F公司與A公司破產重整管理人簽訂《企業重整投資意向書》《債轉股協議》。2019年8月6日,新股東簽訂《重整投資合作合同》,完成破產重整工作。

在督查中,稅務機關發現該破產重整案存在兩方面的問題:

一是A公司實施存續式破產重整模式,在破產重整期間存續經營,但未進行納稅申報。

在存續式破產重整模式下,由於A公司的法人資格存續,仍為有關存續經營行為的納稅主體,須繼續承擔A公司的納稅義務。根據公司財報、增值稅開票情況和供電部門提供的電費清單,稅務機關確定,A公司在破產重整期間(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一直正常生產經營,但是涉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均為零申報,存在稅款流失的情況。

二是新股東及破產重整管理人在破產重整各方確立後,處理債權債務時只對破產重整前的稅收債權進行了處理,對破產重整期間的稅收問題,沒有通知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補充稅收債權申報,在進行新舊股東股權轉讓時沒有向稅務機關進行股權轉讓稅務事項申報。

由於A公司在破產清算期間雖正常生產經營但未能及時進行稅務申報,破產重整完成,股權變更時也沒有通知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稅收債權進行核查,造成破產清算至破產重整完成期間產生新的欠稅問題,為此新舊企業控制人之間產生爭執。

針對所發現問題,稅務人員向企業負責人解釋,根據破產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也規定,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當企業被法院裁定破產重整的,其指定管理人需要通知破產重整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債權申報。如果破產重整時間較長或破產重整期間企業或其子公司繼續生產經營,企業管理人還需要通知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債權補充申報。在企業繼續經營期間,還須正常進行納稅申報。因此,企業須承擔存續生產經營期間產生的納稅義務。

最終,稅務機關依法向重組後的企業追繳了稅款並加收了滯納金。

要點提示

納稅人應當充分了解破產重整期間的稅收政策、涉稅事項處理方法,及時就重整期間的存續經營通知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債權補充申報,與稅務機關加強溝通,有效的防範破產重整業務帶來稅收風險。

來源於稅務報,作者:李繼斌 賀成鑫,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連雲港市贛榆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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