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暴力”討債花樣百出, 上杭這個鉅額高利放貸的“行家”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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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擊 掃黑除惡

“软暴力”讨债花样百出, 上杭这个巨额高利放贷的“行家”倒了

10月31日,上杭法院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湯某政為首要分子的17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判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湯某政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三百二十萬元;其餘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一個月不等刑期。同時,判決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或用違法所得購置的房產、車輛、保險產品、玉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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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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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8年以來,被告人湯某政開始從事高利放貸,並於2011年間開設“政信地產”公司,以此為據點大肆從事高利放貸並實施暴力討債攫取大量非法經濟利益。被告人湯某政、彭某孝先後拉攏、豢養、糾集無業人員曾某華、廖某健、馮某生、袁某華、袁某鵬、曾某、藍某、藍某峰、劉某杭、廖某深等人成為“公司”職員,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湯某政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彭某孝為重要成員,被告人莫某玲、曾某華、廖某健、馮某生、袁某華、袁某鵬、曾某、藍某、藍某峰、劉某杭、廖某深等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人數較多、重要成員固定,為攫取高利放貸利益而有組織地在上杭縣境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和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近50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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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手段花樣百出

受害人敢怒不敢言

2011年至2012年初,賴某先後向湯某政借款60萬元高利貸。2013年3月間,賴某無力支付高額利息,被告人湯某政到賴某妻子的工作單位拍攝賴某妻子的照片發給賴某進行施壓威脅,並指使被告人廖某健等人以打電話、發短信威脅、恐嚇、砸窗戶玻璃滋擾等手段強迫賴某夫婦償還高利債務。

2012年5月間,鍾某向湯某政借2萬元高利貸,由其妻舅陳某擔保,2013年初,鍾某因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外出打工躲債。被告人湯某政指使他人到陳某的工作單位及老家,採取威脅、恐嚇、滋擾等暴力方式向被害人陳某及其家屬討要其幫鍾某擔保的高利債務,被害人陳某不堪忍受湯某政等人長時間的滋擾、威脅、恐嚇,造成心理障礙,患上精神分裂症,無法正常工作被單位辭退,嚴重影響陳某的家庭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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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3年丘某先後向湯某政借款100萬元高利貸。後丘某無力支付高額利息,被告人湯某政帶領或指使被告人彭某孝、袁某華、馮某生、廖某健、袁某鵬、劉某杭等人長期到丘某的住宅、店鋪及丘某妻子在連城縣的工作單位,故意採用威脅、恐嚇、滋擾、跟蹤等軟暴力方式向被害人丘某索要高利貸債務。2013年7月,丘某被迫將其居住的套房以13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湯某政抵債。後被告人湯某政將套房轉賣給他人,將丘某家中的生活用品、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搬走,導致被害人丘某流離失所,至今丘某還欠湯某政85萬元,正常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2011年7月,陳某某夫婦向湯某政借款10萬元高利貸,同年10月無法支付高額利息。被告人湯某政帶領或指使曾某華、廖某健、劉某杭、廖某深等人到陳某某家,採取威脅、恐嚇、騷擾等軟暴力方式逼迫陳某某變賣家中店鋪來償還湯某政的高利貸債務。其間,陳某某的妻子因不堪忍受逼債等因素所帶來的精神壓力在自家衛生間上吊自殺。2011年12月,陳某某被迫以自家店鋪作抵押再次向被告人湯某政借款100萬元,抵扣之前借款本息29萬元,實際得款71萬元。

2013年下半年,陳某某欠湯某政本息共計148.5萬元時,被告人湯某政帶領或指使彭某孝、袁某華、廖某健、馮某生、藍某等人到陳某某家採取威脅、恐嚇、拍桌子等手段逼債,強行將陳某某家的店鋪以1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湯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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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湯某政等人的討債手段花樣繁多,多以討債為由,威脅、恐嚇、滋擾他人,甚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強迫交易,加深被害人的恐懼和壓力。

例如,2013年下半年,張某向湯某政借款50萬元高利貸,到期後無力償還。被告人湯某政指使被告人袁某華、馮某生非法強行入住張某的家中,故意弄髒房屋,並將食物、酒水等吃掉,霸佔房屋長達4天,嚴重擾亂張某一家人的正常生活。此外,被告人湯某政先後六、七次打電話叫張某到“政信地產”公司協商還債事宜,並安排被告人袁某華、廖某健等人看守,協商不成就不讓張某離開,總共非法限制張某的人身自由五六十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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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手段惡劣

肆意慣了的被告人湯某政還實施了敲詐勒索的犯罪活動。例如,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湯某政看見其女友藍某某與鄧某某在某排擋吃夜宵,湯某政以被害人鄧某某泡其女友為由,毆打併指使吳某濤、劉某杭等人毆打鄧某某,逼迫鄧某某在街上當眾下跪道歉,強行勒索鄧某某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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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為強索高利貸債務或為洩私憤等還實施了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開設賭場等多起集團外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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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

被告人湯某政、彭某孝、莫某玲、馮某生、袁某華、袁某鵬、曾某華、廖某健、曾某、藍某、藍某峰、劉某杭、廖某深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被告人湯某政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被告人彭某孝聽從被告人湯某政的安排,積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所起作用較大,系該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應當認定為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莫某玲、馮某生、袁某華、袁某鵬、曾某華、廖某健、曾某、藍某、藍某峰、劉某杭、廖某深等人是該犯罪集團的組織成員,酌情從重處罰。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作用,認罪悔罪態度,遂作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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