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 南明區生態局原副主任受審

近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貴陽市南明區生態局原副主任科員喻某某臨近退休時受賄18萬元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喻某某身為公職人員沒有守住底線,晚節不保。

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 南明區生態局原副主任受審

檢方指控稱,2013年,被告人喻某某受單位委託,全權負責南明區生態局森林物資倉庫及病蟲害檢疫實驗室的修建工作。這期間,喻某某將項目信息提供給朋友唐某,使得對方順利中標。之後,喻某某又在該工程的加修項目上給唐某提供便利,並在工程款撥付、工程決算等方面給唐某提供幫助。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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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於2014年、2015年收受或向唐某索要好處費共計65000元,其中收受唐某給予的好處費15000元,向唐某索要好處費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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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因為該工程需佔用一家房開公司的建設用地,雙方進行了土地置換。之後,喻某某告知朋友張某可以在置換的土地上修建別墅,並在土地徵收、應對有關部門檢查、別墅用電、用水、用氣等方面給張某提供一系列的幫助。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

喻某某分四次向張某索要好處費,張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送給喻某某好處費共計124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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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喻某某將全部贓款退繳,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喻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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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萬五是唐某分三次過節送給我的,這個確實違反了中央的八項規定,這個我認的。但是另外五萬元純屬我和他的私人借貸關係。

檢方反駁了這一說法。

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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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被調查之前喻某某就和張某商量,寫了借條是20萬,但是雙方都承認這是一個假的借條,就是為了逃避調查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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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方認為,一審法院的量刑準確適當,請求合議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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