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擊!江西法院依法嚴懲一批黑惡勢力成效顯著

近日,江西各地公開審理多起涉黑涉惡案件,成功打掉了一批黑惡勢力團伙,掃黑除惡工作成效明顯,極大地震懾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

柴桑法院一審宣判陳某平等29人涉黑案


重拳出擊!江西法院依法嚴懲一批黑惡勢力成效顯著

庭審現場


重拳出擊!江西法院依法嚴懲一批黑惡勢力成效顯著

宣判現場

9月29日,九江市柴桑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某平等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該案系柴桑區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首例涉黑案。首要分子陳某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詐騙罪、招搖撞騙罪、強迫交易罪、行賄罪、尋釁滋事罪、職務侵佔罪等,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某勇等28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零二個月不等,並處相應財產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以來,陳某平為攫取經濟利益,先後網羅了閔某水、宋某成、陳某勇、陳某鋒等人進入客運行業,為獲取壟斷地位,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陳某平為組織、領導者,以陳某勇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閔某麗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形成、發展過程中,鼓勵組織成員勇於實施違法犯罪維護組織利益,同時還要求組織成員在出事後包庇攬罪。

該組織以其開辦的運輸公司為依託,通過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妨害公務犯罪2起、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1起、故意毀壞財物犯罪2起、詐騙犯罪4起、行賄犯罪12起、尋釁滋事犯罪72起、強迫交易犯罪1起、招搖撞騙犯罪1起,攫取了原九江縣部分客運沿線及廬山火車站客運市場的壟斷地位,謀取非法壟斷利益,形成一定經濟實力,並將其中部分資金用於組織成員發放工資、提供作案經費、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組織成員提供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向其他社會勢力支付費用,尋求非法“武力”支持,以此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壯大,形成“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模式。

法院審理後認為,以被告人陳某平為首的犯罪組織,成員較多,骨幹成員固定,層次分明,組織結構嚴密。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多次在相關客運線路、廬山火車站等人流密集區域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給當地群眾帶來心理恐慌,影響外地遊客及當地群眾的正常出行,損害九江全國優秀旅遊城市的形象,在當地客運市場形成非法控制和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蘆溪宣判一起28人涉黑案


重拳出擊!江西法院依法嚴懲一批黑惡勢力成效顯著


庭審現場

9月20日,蘆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吳某等2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首要分子吳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等,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某、吳某文兩名骨幹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和十二年,均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彭某等六名積極參與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鄧某等一般參與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六萬元不等。

經審理查明,以被告人吳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眾多、層級分明,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在吳某的組織、領導下,形成了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多次聚集組織成員,自2013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間,有組織地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迫交易、串通投標等違法犯罪活動共計35起,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以此支持、促進組織的發展壯大,同時鞏固組織的經濟實力。該組織在當地部分區域、行業領域形成非法控制,稱霸一方,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後認為,以被告人吳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井岡山法院宣判一起涉惡案件

近日,井岡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謝某等6人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和開設賭場罪案一審公開宣判。首要分子謝某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和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首要分子謝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和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曹某等4人分別被判處三年十個月至二年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沒收謝某等被告人的手機7臺及違法所得24145.85元,上繳國庫;繼續依法追繳被告人謝某等6人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經審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8月,以謝某、謝某某為首要分子的6名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吉安縣、井岡山、永新等地開設賭場,多次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毆打恐嚇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漸形成了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謝某等6人自2017年以來,在井岡山市龍市鎮等地一帶,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實施多種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謝某、謝某某為首、曹某等4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一級;在公共場所持械鬥毆,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糾纏、辱罵、恐嚇、打砸,故意毀壞他人財物;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明知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並獲取利益,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永修法院公開宣判袁某平等22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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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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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2019年10月17日上午,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袁某平、袁某石等22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首要分子袁某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串通投標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首要分子袁某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串通投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袁某亮、袁某豔等20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依法被判處八年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依法追繳、沒收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起,袁某平糾集社會閒散人員被告人袁某寶、袁某美、袁某江、袁某隆、袁某豔、沈某、周某光等人多次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初步形成以袁某平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0年以後,袁某石與袁某平在攫取經濟利益的過程中相互幫襯,2014年至2018年,袁某石除利用袁某平組織勢力外,不斷吸納新成員加入組織,發展壯大勢力,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維護個人或砂場利益,逐漸成為組織、領導者。該組織以暴力為依託,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開設賭場、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或利用組織影響力,插手他人糾紛,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極大擾亂了當地社會管理秩序;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串通投標、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壟斷砂石供應市場,嚴重破壞了永修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袁某平、袁某石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瑞金法院公開宣判楊某琴等12人涉黑案件


重拳出擊!江西法院依法嚴懲一批黑惡勢力成效顯著


10月21日,瑞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楊某琴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首要分子楊某琴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楊某忠等11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共計六十八萬元;依法沒收各被告人所退贓款、扣押凍結在案的款項共計480餘萬元,繼續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共計100餘萬元。

瑞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琴通過網羅當地有前科劣跡人員,逐步形成了一個以楊某琴為組織、領導者,楊某忠、楊某平等8人為積極參加者,楊某山、楊某、楊某喜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建材經營部、物流公司作為斂財工具,在瑞金市部分鄉鎮地區稱霸,排擠競爭對手,聚眾阻擾重點工程施工,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組織性犯罪共計14起,強迫交易金額達1454萬餘元,以敲詐勒索的手段非法獲利53萬餘元,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給當地群眾、企業形成強大的心理強制和威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

瑞金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楊某琴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章貢法院開庭審理一涉惡案

重拳出擊!江西法院依法嚴懲一批黑惡勢力成效顯著

重拳出擊!江西法院依法嚴懲一批黑惡勢力成效顯著

9月25日至27日,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賴某城等17人涉嫌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開設賭場、串通投標、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被告人賴某城網羅一群好逸惡勞、逞強好鬥的閒散人員,在章貢區實施了一系列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2006年,被告人賴某城等人陸續被抓獲並被判處刑罰。

被告人賴某城2008年出獄後,利用其在社會上形成的影響,通過在章貢區水西鎮、經開區湖邊鎮等地的土地流轉中獲取了一定的經濟實力。2012年,隨著其團伙成員陸續出獄,以被告人賴某城為首,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文、黃某某、賴某明、何某某、賴某建、肖某某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逐步形成。該集團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7起、敲詐勒索6起、開設賭場4起、聚眾擾亂社會秩序1起、故意傷害1起及違法行為6起,在章貢區水西鎮、經開區湖邊鎮及周邊區域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治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庭審過程中,法庭有序開展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作了最後陳述。庭審持續了三天時間,因案情較為複雜,該案將擇期宣判。章貢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鎮(街道)、水西鎮各村(居)代表以及媒體記者、被告人家屬等共計150餘人旁聽了該案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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