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適用3%還是5%的徵收率

會計-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適用3%還是5%的徵收率

會員:

我公司是江西的一家企業,計劃從自然人手中購買一塊土地,該自然人及其持有的土地也在江西。請問自然人轉讓土地使用權適用3%還是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大成方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第三十四條規定,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問題解答(八)》第十條規定,其他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自然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但該土地使用權如果是自然人於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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