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856)業委會作出決定部分業主不同意,如何撤銷?

居住美好生活(856)業委會作出決定部分業主不同意,如何撤銷?

【案例】

事實經過:李布(化名)是天天小區的業主。2019年1月5日,天天小區業主委員會作出《關於採用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就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費及停車費、物業服務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方式及選聘物業方式等作出決定。李布認為,天天小區業主委員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擅自就上述事項作出決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李布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撤銷被告於2019年1月5日作出的《關於採用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第2-15條。

居住美好生活(856)業委會作出決定部分業主不同意,如何撤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案中,被告天天小區業主委員於2019年1月5日作出《關於採用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該決定第2-15條對該小區的物業服務標準及收費方案等進行了確認,但依據此前業主大會通過的《天天小區管理規定》第五條之規定,上述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現被告就上述事項作出的決定從程序上侵害了原告作為小區業主所享有的共同管理權,本院依法予以撤銷。

居住美好生活(856)業委會作出決定部分業主不同意,如何撤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天天小區業主委員會於2019年1月5日作出的《關於採用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第2-15條;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為由,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文轉自丨付雪薇律師 公司業務部

業委會科技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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