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湖南高院出臺減刑假釋相關文件

今天,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減刑、假釋案件中財產性判項履行、執行情況的認定標準和裁判指引》(以下簡稱《裁判指引》)制定情況,併發布了相關典型案例。

《裁判指引》的制定,旨在進一步統一減刑、假釋案件中財產性判項履行、執行情況的認定標準和裁判尺度,不斷提高減刑、假釋案件審判質效,促進財產性判項的履行和執行,為司法實踐提供更為明確的操作指引。

《裁判指引》共22條,主要包括5個方面內容:明確了財產性判項履行、執行情況作為減刑、假釋案件的影響因素;明確了財產性判項履行、執行情況的認定標準;明確了罪犯財產性判項的履行、執行能力標準;明確了罪犯財產性判項的履行、執行情況對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影響;明確了黑惡勢力罪犯和職務犯罪罪犯在減刑、假釋時應從嚴懲處。

《裁判指引》對黑惡勢力犯罪減刑、假釋進行了單獨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黑惡勢力犯罪減刑、假釋案件時應依法從嚴懲處。同時,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審理,要依照相關規定,減刑幅度應比照一般犯罪減刑幅度從嚴掌握。

近年來,湖南省高院、中院兩級法院嚴格依法公正審理,不斷提升減刑、假釋案件審判質量。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減刑、假釋案件共計32584件,審結31644件,結案率97.12%,審限內結案率為100%。

新聞鏈接

全省法院減刑假釋典型案例

罪犯夏某明減刑案

罪犯夏某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8萬元。執行機關於2019年7月22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岳陽中院審理。經法院審理查明,罪犯夏某明在服刑期間,兩次違反監規,被扣獎勵分40分,且罰金僅繳納8500元。

岳陽中院認為,罪犯夏某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等數罪,犯罪性質惡劣,且罰金刑履行較少,應嚴格控制減刑間隔期和幅度,故裁定對夏某明不予減刑。

罪犯劉某減刑案

罪犯劉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3萬元。執行機關於2019年3月1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對該犯予以減刑6個月,報送婁底中院審理。經法院審理查明,罪犯劉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在其履行能力範圍內積極主動履行財產性判項。

婁底中院認為,罪犯劉某在其履行能力範圍內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但該犯屬於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減刑幅度應從嚴控制,故裁定對罪犯劉某減去有期徒刑4個月。

原文鏈接:http://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19-10/25/content_1418858.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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