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貸、暴力討債……延吉一涉黑團伙主犯一審被判21年


非法放貸、暴力討債……延吉一涉黑團伙主犯一審被判21年


10 月 28 日,延吉市法院在延邊州中院審判庭公開宣判由被告人樸明一、全松洙、李炳豪、李致遠、朱峰男、李某某、蔡君、宋祥桔、全國民、金勳、金善豪、鄭某某、尹巍勳、崔津健、梁成瑋 15 人(其中 13 人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樸明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從 2017 年 4 月開始先後糾集被告人全松洙、李炳豪、李致遠、朱峰男、李某某、蔡君、宋祥桔、全國民、金勳、金善豪、鄭某某、尹巍勳、崔津健、梁成瑋,在延吉市公園市場對面一房屋內設立辦公室,通過微信發佈"無抵押、無擔保、低利息、快速放款"廣告誘使借款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轉單平賬、收取高額利息和違約金等方式,有組織的非法放貸、暴力討債,並逐步形成以樸明一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全松洙、李炳豪、李致遠、朱峰男、李某某、宋祥桔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蔡君、全國民、金善豪、金勳、鄭某某、尹巍勳為一般參加者的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期間,由於組織成員較多,樸明一在延吉市某學校附近租用一間房屋另設辦公地點,指使全松洙等人非法放貸,暴力討債。

該犯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有清晰的層次和職責分工。該組織在發展、壯大過程中,形成了不成文的組織紀律,如組織成員不得在微信朋友圈互相點贊,不得一起出入人多的場所,嚴格遵守上班時間,若遲到就進行懲罰,要絕對服從樸明一,有事及時彙報,不得貪汙貸款錢,對業績好的人給予獎金,不定期給組織成員發放紅包,組織會餐、體育活動。該組織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通過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積累了經濟基礎,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並將其中的部分錢財用於該組織的非法放貸活動,維持組織的生存、發展。該組織在被告人樸明一的指揮下,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的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主要針對在校大學生及剛畢業的學生進行非法放貸,並通過短時間拘禁、滋擾、辱罵、恐嚇、聚眾造勢等暴力手段非法討債。該組織在學校周圍大肆進行非法放貸、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工作,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樸明一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數罪併罰,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一年,沒收個人財產 50 萬元,並處罰金 22.5 萬元,其他組織成員也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1 年到 14 年不等。

該案涉及犯罪事實 49 筆,被害人 62 人。該案的順利審結,標誌著延邊州兩級法院受理的 5 件涉黑案件已全部審結完畢。

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延吉市法院已審結 1 起涉黑案件、2 起涉惡案件,在涉黑涉惡案件審判中,該院一直堅決貫徹中央精神,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嚴厲懲處黑惡勢力犯罪,對為非作歹、欺壓百姓的犯罪分子窮盡刑法手段,從重判處,力爭斬草除根,毫不留情。

新文化報記者 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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