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三部: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害方提異議的,不影響制度適用

認罪認罰制度適用或不受被害方意見影響。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意見針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範圍和條件、從寬幅度、量刑建議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特別是在有關被害方異議的處理上作出明確。

意見指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從寬時應當予以酌減。”意見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且願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於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

同時,意見亦要求,對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積極促進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對其他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促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被害方出具的諒解意見應當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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