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0年開始,為建商務區進行拆遷合法了

以拆遷的名義開發商圈合法嗎?

從2020年開始,為建商務區進行拆遷合法了

我國法律規定,只有為公共利益目的,才能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那麼,為建商務區進行拆遷,符合公共利益嗎?為了回答這個疑問,正山律師帶您回顧一下不同階段的土地徵收政策。

一、1998年-2010年,不合法

1998年《土地管理法》開始,即要求為公共利益才可以徵收土地,2004年《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要求只有為公共利益目的,才能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對於什麼是公共利益,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此時,是不能證明建商務區拆遷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二、2011年-2019年,不符合公共利益

從2020年開始,為建商務區進行拆遷合法了

2011年新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將公共利益定義為: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條例》並未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列為公共利益,此時,為建商務區拆遷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

我們可

以建商務拆遷不符合公共利益作為徵地、拆遷違法的主要理由!

三、2020年1月1日起,合法

2020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下列情形用地,屬於為公共利益需要: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此時,該法律已經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地建設商業住宅樓、商務區明確列入公共利益範圍內。

以建商務區拆遷不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不能再作為主張徵地、拆遷違法的理由。

律師建議

從2020年開始,為建商務區進行拆遷合法了

徵地拆遷涉及上千篇法律、法規、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的綜合分析運用,且這些法律也隨時可能被新法取締。

如何確定徵地拆遷行為是否違法,需要進行專業的調查與分析。如果大家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遇到困擾,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以免錯過最佳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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