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領域壟斷的惡果就走別人的路,讓別人無路可走

互聯網寡頭主導的併購重組,更像是在賣豬仔。用戶數據一方面成為企業的核心資產,另一方面成為阻止競爭對手進入市場,扼殺創新的利器。在菜市場壟斷的惡果是禍害周邊群眾,而在互聯網領域壟斷的惡果則是走別人的路,讓別人無路可走。 

互聯網領域壟斷的惡果就走別人的路,讓別人無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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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領域的不敗秘籍,總結一句話就是將成功建立在別人的成功之上。發現別人的項目成功了,就去要求參股收購。收購不了直接封殺,封殺不了就各種打壓。再不屈服就直接仿冒,然後利用海量數據強推給對方用戶,以本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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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巨頭的壟斷下,創新公司生存的空間越來越小,土壤越來越貧瘠。壟斷市場經濟是不完全市場競爭的一種極端形式,各個國家往往通過立法的方式對壟斷進行規制。

一般來說,當一個企業構成壟斷的時候,就會有相關法律和國家機構進行干預,以維護市場穩定。那麼,構成數據壟斷的企業,是否有義務在一定條件下向其他企業開放數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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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將非對抗性的數據設置為排他形式

數據是否能成為市場擴張或市場進入的實質障礙,與數據稀缺與否至關重要。

如果數據可以廣泛獲取,競爭對手可以獲得類似的數據和相應產生的效率,則數據給特定企業獨特競爭優勢的可能性小。

數據的非對抗性與用戶多歸屬會弱化數據的集中程度,但不排除企業採取限制措施妨礙競爭對手收集數據,並造成數據的稀缺性,即數據的非對抗性不等於數據不會被企業獨家控制和佔有。

如騰訊要求未經其同意,其他企業不得收集其平臺上用戶的數據。 因此,對數據可獲得性的分析除了在個案中評估數據類型和特徵外,還得結合企業的行為,判斷是否有人為故意造成數據稀缺的情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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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以必要設施為前提,構建數據的開放共享模式

所謂“必要設施原則”是指,一旦某一個設施被認定為“必要”之後,該設施的擁有者就必須承擔以合理條件開放使用該設施的義務。

適用該原則通常要求滿足四項條件:對競爭的不可或缺性、設施的不可複製性、不存在拒絕開放的正當理由以及開放設施的技術可行性。

當數據成為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必不可少的投入品時,數據是否可以適用必需設施理論值得考慮。若適用必需設施理論,僅說明大數據是一種不可或缺的投入品還不充分,還得證明這些大數據無法被競爭者複製。

不過,由於數據不是排他的(non-exclusive),也不是對抗性的(non-rival),而且,總體看數據是很豐富的,新進入者也可以收集一定量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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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數據的生命週期短,擁有大量歷史數據並不一定代表具有很強的優勢。綜合來看,數據資源能否被視為一種必需設施得結合個案進行分析。

歐洲法院在Bronner案、IMS Health案28以及Microsoft案29中認為,只有當一個企業拒絕給予的行為對於一種產品而言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拒絕行為阻礙了新產品的出現,同時用戶對這種新產品有需求,此外這種拒絕行為沒有客觀理由時,法院才對企業施加強制接入或分享的義務。對於“不可或缺性”,在Bronner案中,歐洲法院認為只有當沒有替代的產品或服務時,而且由於技術、法律或經濟的障礙使得任何企業難以在下游市場中開展運營活動,包括與其他企業、產品或服務進行合作運營的方式,則可以認為該種產品或服務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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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數據與知識產權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知識產權具有法定的排他性,而沒有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範圍內的數據不具有法定排他性,在判斷是否適用必需設施原則時一個關鍵的問題集中在其他企業是否能“繞開”特定數據同樣開展商業運用,相比於港口、碼頭、鐵路等基礎設施或其他知識產權而言,數據的排他性並不明顯,因此,對分享數據是否適用更加嚴格的條件也值得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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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解決拒絕交易的問題時,救濟措施可能引發其他問題,如強制分享用戶的數據可能損害用戶的隱私利益,由於目前數據的權屬不明,還會涉及數據的所有權爭議,因而涉及反壟斷法與隱私保護法或財產法之間的矛盾和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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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所要禁止的並不是壟斷結構,而是壟斷行為。

佔有必要設施從而具備相關市場的支配地位並不違背反壟斷法,濫用這種優勢地位實施具有反競爭效果的行為才應受到制裁。

必要設施原則,事實上是對私人所有權、契約自由等基本權利的限制,它的法律後果是強加給特定設施提供者 以開放使用的義務,而私人所有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包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四項積極權能,契約自由則賦予合同一方主體自由選擇交易對象、制定交易內容等權利。因此,就法的一般意義而言拒絕他人使用其設施並不當然產生反壟斷法上的責任,相反它實際上是憲法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的體現。只有拒絕使用的行為使得另一市場上的競爭無法得到有序開展,從而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為反壟斷法所規制

回到數據領域,間接競爭情形從本質上便是利用槓桿作用實現壟斷力量的非法傳遞。因為數據佔有者是在類似於數據收集的相關市場中佔據支配地位,與此同時,將數據授權給自己或者與其相關的企業使用,使其佔據下游市場的壟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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