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定位該不該覆蓋?社區矯正法草案審議4個焦點問題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電子監控該不該覆蓋到所有社區矯正對象?對於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如何進行?司法行政部門、社區矯正委員會、社區矯正機構三者之間是什麼關係?10月24日,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社區矯正法草案時,這些問題引起部分委員關注。

電子定位要不要普遍到所有社區矯正對象?

對比一審稿,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二審稿,對使用電子定位等信息技術手段的條件、程序作出了進一步限定,第30條規定三種情形,社區矯正機構經過批准可以採用電子定位手段:社區矯正對象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無正當理由,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同時要求,社區矯正機構對通過電子定位手段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於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對此,委員王超英說,“這裡的‘電子定位’具體指的是什麼,不清楚。電子定位可以有多種手段,比如手機定位,也有些地方用了不可拆卸的電子手環。如果指手機定位的話,問題不大,如果指的是不可拆卸的電子手環,那它的性質就已經相當於是戒具了,應該由刑事訴訟法規定更合適。在國外佩戴電子手環或腳環是作為刑事案件辦理中保釋的條件在使用,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是沒有要求進行電子定位的,讓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社區矯正對象佩戴不可拆卸的電子手環,還需要慎重研究”。

委員張蘇軍也認為,“我覺得電子定位手段這個表述太寬泛,建議僅限制專用電子定位裝置的使用”。

委員高友東則建議,允許對社區矯正對象普遍實施電子監控。“從草案第30條的內容來看,不再對社區矯正對象普遍進行電子監控,經諮詢有關專家,我認為是不妥的。我國刑法規定的自由刑有兩類:一是剝奪人身自由的,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區矯正屬於限制自由的刑罰執行制度。即目前社區矯正適用的四種對象都是經過刑事訴訟程序認定的有犯罪事實的犯罪人,讓他們回到社區繼續原有的就業就學關係和社會聯繫已經是對他們的寬大,在矯正過程中被部分地限制人身自由是他們實施犯罪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

草案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設置專章作了專門規定。分組審議時,一些委員認為還應補充完善。

草案規定“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對象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用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對此,委員鄧麗說,本次會議審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中也有類似條款,但表述更周嚴一些。“比如,有一些未成年人矯正對象今後想參軍,想要當警察,根據有關規定是不可以的。因此,建議能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表述一樣,後面加一句‘有特殊規定的除外’,這樣既保持不得歧視的大的原則,又在實際操作當中避免引起法律上的爭議”。

委員何毅亭說,未成年犯是罪犯,同時也是孩子,建議明確未成年犯在社區矯正中被保護的各項權利,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受教育權、隱私權等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有重大影響的合法權益;對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除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外,也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的情形有針對性地實施社區矯正。

司法所究竟是行政機構,還是執行機關?

分組審議中,委員馬志武表示,草案機構設置部分的表述,“讓人還是搞不明白”。草案第2章第8條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的社區矯正工作,也就是說,司法行政部門是行政機構;第9條則明確了社區矯正機構是執行機關。

委員說,社區矯正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比一次審議稿成熟了很多,但在機構這塊的表述讓人還是搞不明白。第2章第8條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的社區矯正工作,也就是說,司法行政部門是行政機構。第9條則明確了社區矯正機構是執行機關,司法所接受執行機構委託,承擔執行機構的相關工作,“這是一個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做法。因為司法所是承擔對社區矯正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包括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幫教等工作的行政機構,而不是承擔執行機構的職能,建議再斟酌”。

委員殷一璀也表示,第8、9條中出現的司法行政部門、社區矯正委員會、社區矯正機構,這三者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應進一步明確“三者”的關係職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建議,第9條增加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是刑罰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並具體列舉社區矯正機構的各項法定職責。“理由是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如果在本法中不明確社區矯正機構的職責權限,以後的配套實施文件將缺乏上位法的授權,容易導致社區矯正機構在工作中的缺位、錯位及越位”。

“‘犯罪行為較輕’6個字不能少’”

委員周洪宇建議增加社區矯正定義的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社區矯正,是指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行為較輕的對象所依法實施的非監禁性矯正刑罰”。

他解釋說,與草案中社區矯正的定義對比,上述修改強調“犯罪行為較輕的對象”,“不講‘犯罪行為較輕的對象’,是個明顯的疏漏。其實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地方,為什麼對這些人實行社區矯正,而沒有像對其他罪犯在監獄裡面執法,關鍵就在於這類罪犯‘犯罪行為較輕’,所以,‘犯罪行為較輕’6個字不能少。否則,人們對什麼是社區矯正在認識上就會有偏差,在執行時就會出問題”。

聲音:

黎霞(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明確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構成翫忽職守犯罪的規定,因為近年來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因為社區矯正對象在接受矯正期間再犯罪而被追究翫忽職守刑事責任的案例屢有發生,但是判決的結果卻很不一樣。有的地方判無罪,有的判有罪但免於刑事處罰,有的判有罪並給予刑事處罰,那麼這種裁判的不統一也讓人無所適從。

建議針對這種情況,在社區矯正法草案裡明確,到底何種情況下會構成在執行社區矯正職責方面的翫忽職守犯罪。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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