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害到讓NBA官方修改比賽規則的男人


喬治-麥肯:身為NBA史上首位超級巨星,麥肯的統治力在NBA草創期吸引了無數球迷,卻也讓新興的聯盟面臨被傾覆的危險。為此,NBA首次為巨星修改規則,將三秒區的寬度由6英尺擴大為12英尺,重新設定“3秒違例”規則,並將罰球線往後延長一倍距離。但麥肯仍無可阻擋,率明尼阿波利斯湖人6年奪得5冠,包括NBA史上首次三連冠,創立NBA第一代王朝。

威爾特-張伯倫:若論在NBA史上將巨星戰力發揮到極致者,邁克爾-喬丹可能還得讓位於張伯倫,包括單場100分在內的上古紀錄,在今天的NBA看來都是神蹟。為了遏制張伯倫,NBA再次將三秒區從12英尺加寬到16英尺,設置了“干擾球規則”。有趣的是,NBA還規定發底線球不能直接拋過籃板,以防張伯倫在籃下直接將底線球變成空接爆扣。

拉里-伯德:上世紀80年代“黑白雙雄”對峙,伴隨著凱爾特人和湖人的世紀恩仇,讓NBA首次具備了全球影響力。因此在1984年伯德成為自由球員之際,緊張的不止是綠軍,還有聯盟。為了維持湖凱對峙的格局,聯盟在1983年提出工資帽概念,並特批對老將採取寬大措施,設置了“符合條件的老將特例”,伯德成為首個吃螃蟹的人,聞名遐邇的“伯德條款”自此誕生,直到今天依然在NBA薪資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


查爾斯-巴克利:提到巴克利,曾有不少人驚異於他的大屁股,而在NBA賽場吃過他“大屁股”虧的球員更是叫苦不迭。為此,聯盟也出臺了一項有意思的新規,規定籃下背身單打的時間不能超過5秒。從此後,儘管防守巴克利對NBA球員而言仍是苦差,但至少他們這回只要忍受5秒煎熬即可

加里-佩頓:2005年綠軍鑽了規則的漏洞,將佩頓等3人連同首輪籤打包送到老鷹,換來安託萬-沃克。一週後,老鷹買斷佩頓,後者3天后竟重歸綠軍。這使NBA意識到規則的漏洞,便規定被交易的球員若被新東家裁掉,必須等待30天澄清期後,才能和老東家重新簽約,被後世稱為“佩頓條款”。

沙奎爾-奧尼爾:巔峰期的奧尼爾是內線巨無霸般的存在,聯盟被迫再次拿出了當年對付麥肯和張伯倫的手段。他們修改了籃下合理衝撞區、復活了聯防,以及禁區三秒違例規則。此外,為了避免比賽最後時刻領命“砍鯊”的各隊球員追著奧尼爾滿場飛奔的滑稽場面一再出現,聯盟規定比賽最後2分鐘對無球球員故意犯規,對方可一罰一擲。


阿蘭-休斯頓:2001年休斯頓和尼克斯簽下6年一億美元合同,但隨後休斯頓傷病頻發,被迫在2005年10月退役。但尼克斯並未脫離苦海,反而在2007年前還得繼續支付休斯頓剩餘4000萬薪水,且這筆支出還佔用薪資空間,極大影響了尼克斯的運作。為此,聯盟出臺新規,規定一支NBA球隊可裁掉隊內任何一名球員,且該球員工資不會佔用工資帽,稱之為“特赦條款”

阿倫-艾弗森:首先,因艾弗森的嘻哈風影響甚大,甚至成為流行文化符號,聯盟為了照顧作為球迷大頭的白人中產家庭,發佈了著裝令,規定NBA球員在賽場上不得以休閒或嘻哈風格現身,必須身穿正裝。此外,為了防止AI快如閃電的突破,聯盟修改了聯防細則,同時規定中軸腳離地但球不離手應判走步違例。AI畢生無冠或與此有關。

吉爾伯特-阿里納斯:2003年阿里納斯接受了奇才年薪850萬美元的報價,勇士只得眼睜睜看他離開。按當時規定,除非母隊薪資空間充裕,否則只能給2年新秀合同期滿的次輪秀提供中產合同。一旦有球隊報價更高,母隊就無法匹配。為此,聯盟在2005年出臺新規,限制了其他球隊給球齡不超過2年的受限自由球員報價的起薪和漲幅,以此保障母隊利益,“阿里納斯條款”由此誕生。


拉簡-隆多:2012-13賽季,綠軍控衛隆多場均送出11.1次助攻,當選助攻王,但其實他該賽季常規賽僅出戰了38場。按當時規定,一名球員參與季末個人榮譽評選,需滿足“出戰至少70場”和“總得分超1400分、總籃板800個、總助攻400個”其中之一,隆多恰好滿足第二個條件。為更加公平,聯盟規定NBA球員單季出勤率必須達到70%方可參與獎項評選。

德里克-羅斯:一名球員在新秀合同結束後,在簽訂生涯第二份合同時,可得到一份佔全隊工資帽30%,比原協議多5%的頂薪合同,但必須符合嚴格的條件,即在新秀合同4年期間當選過常規賽MVP,或2次成為全明星先發,或2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因為當時符合該條件的,只有身為NBA史上最年輕MVP的羅斯,因此該條款被命名為“羅斯條款”。

詹姆斯-哈登:今夏聯盟對違規招募出臺新規的“罪魁禍首”算在哈登頭上前,火箭一哥早被聯盟針對過。在哈登的造犯規技術臻於化境時,聯盟在2017-18賽季前對“碰瓷”出臺新規,嚴格界定了投籃前和投籃後犯規,許多意圖明顯的造犯規都被列上黑名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