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正祛邪】河南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澄清保護黨員幹部暫行辦法

【扶正祛邪】河南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澄清保護黨員幹部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及省委《實施意見》要求,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澄清保護黨員幹部,推動形成激濁揚清、幹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紀檢監察機關要積極協助各級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教育引導黨員幹部正確行使檢舉權和控告權,依紀依法、客觀公正反映問題,旗幟鮮明反對誣告陷害行為。

第三條紀檢監察機關要立足自身職能職責,依規依紀依法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同時,應當積極主動與組織人事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等加強溝通協作,建立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移送和辦理結果反饋機制,共同做好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澄清保護黨員幹部工作。

第四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為被誣告錯告黨員幹部澄清正名,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審慎穩妥、標本兼治,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匡扶正氣、激勵擔當的原則。

第二章 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第五條惡意檢舉控告、誹謗黨員幹部,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影響,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誣告陷害:

(一)捏造事實,陷害、抹黑、詆譭他人的;

(二)偽造材料,干擾換屆選舉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三)虛構情節,栽贓嫁禍、攪亂局面、混淆視聽的;

(四)其他誣告陷害的情形。

第六條主觀上沒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沒有捏造事實或者偽造材料等行為,因檢舉控告人理解認識偏差或瞭解情況不全面等原因導致反映內容失實的,屬於錯告。

第七條案件監督管理、幹部監督部門收到來自各種渠道的檢舉控告後,應當認真分析研判、精準甄別,對涉嫌誣告陷害的,按照程序移送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執紀執法部門依規依紀依法查處,確保查處結果經得起歷史、紀法的檢驗。

第八條檢舉控告人既非黨員又非監察對象,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及時跟蹤瞭解處理結果。

第九條縣(市、區)及以下紀檢監察機構審查認定的誣告陷害行為,需經省轄市紀檢監察機關(案情重大的需經同級黨委)批准後,由查處機關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黨員幹部因誣告陷害他人受到處理的,要督促組織人事部門將相關材料存入本人幹部人事檔案,對典型的誣告陷害案件在媒體公開曝光。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及時開展以案促改。

第十一條對檢舉控告人通過誣告陷害行為獲得的不當利益,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取消、撤銷、收繳或者宣佈無效。

第十二條屬於錯告的,應當及時向檢舉控告人說明情況、消除誤解,對罔顧事實繼續舉報的進行批評教育。對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繼續檢舉控告、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按照誣告陷害處理。

第三章 為黨員幹部澄清正名

第十三條黨員幹部受到誣告陷害或者錯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通過適當方式予以澄清正名。

第十四條對受到誣告陷害或者錯告的黨員幹部,問題線索承辦部門應當提出澄清正名建議,報所在紀檢監察機關集體研究批准後組織實施。對涉及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應當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五條對受到誣告陷害或者錯告的黨員幹部,採取以下方式澄清正名:

(一)向所在單位黨組織以及本人書面反饋,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上級黨組織通報,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二)在本部門、本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的,在調查涉及人員範圍內,通過召開會議、內部通報等方式公佈調查結果,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三)涉及選拔任用和換屆提名人選的,及時向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通報,澄清有關情況;

(四)對影響範圍廣、社會反響大的,要會同宣傳部門,通過新聞媒體發佈公告,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五)對被誣告陷害或者錯告受到處理的,在澄清事實、消除影響的同時,應當予以糾正。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澄清範圍和方式應當徵求澄清對象的意見。

第十六條實施澄清正名,不得洩露黨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對黨員幹部的失誤錯誤予以容錯的,應當根據對黨員幹部造成影響的程度,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正名。

第十八條紀檢監察機關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將澄清正名的相關材料存入黨員幹部廉政檔案。

第十九條對被澄清正名的黨員幹部,要督促所在單位黨組織及時開展談心談話,加強正面引導,消除思想顧慮,鼓勵黨員幹部繼續幹事創業、奮發有為。

第二十條加強對澄清正名工作的宣傳和跟蹤分析,選取典型案例進行宣傳報道,弘揚新風正氣,激勵擔當作為,著力營造當幹部必作為、讓幹部敢作為、促幹部想作為、使幹部受監督的良好氛圍。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向被查處檢舉控告人通風報信,阻撓、干擾調查處理,或者以查處誣告陷害為名,藉機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瞞案不報、壓案不查,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誣告陷害的檢舉控告人不處理,或者對被誣告陷害者不澄清正名和及時糾正的,應當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河南省紀委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上傳|王春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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