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新規:利用信息網絡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構成犯罪-中新網

中國“兩高”新規:利用信息網絡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構成犯罪

中新社北京10月25日電 (郭超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25日在北京表示,利用信息網絡違法所得一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可作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入罪要件。

當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共十九條,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該《解釋》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統一司法適用,《解釋》根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不同情形,對其入罪標準作了明確,如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具體從違法信息數量、傳播範圍等方面加以判斷;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具體從相關證據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證據滅失的次數、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等方面加以判斷。

針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入罪標準,《解釋》規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其認定標準包括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佈信息的數量,違法所得數額和前科情況。其中,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均屬於“情節嚴重”。

姜啟波稱,嚴懲網絡犯罪,維護網絡安全,事關億萬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制定本《解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刑事司法職能、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加大對涉民生犯罪懲治力度的一項重要舉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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