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適用
在境外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通知期限等事項規定的批覆
國函〔2019〕97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你會《關於調整適用境外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期限等規定的請示》(證監發〔2019〕7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在中國境內註冊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限、股東提案權和召開程序的要求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不再適用《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國務院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校對:張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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