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軍:對民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可判實刑可判緩刑的,判個緩刑

2019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北京大學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專題講座時,當有同學提出為大局服務與司法公正的關係時,對民營企業給予司法保護再次進行了精彩解答和解釋說明。

有位同學提問;張檢察長您好!我想提的問題是:法院、檢察院強調服務大局,這會不會在司法實務中影響到司法公正?

張軍: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是我們對司法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的要求。 我們的大局就是國家發展、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比方說民營企業,在當前形勢下,國際經濟下行壓力下,有經濟上的違法犯罪,是一樣的,該捕就捕該訴就訴,該判實刑就判實刑。還是有個司法政策作個調節,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可判實刑可判緩刑的,判個緩刑好不好啊?我們認為是非常需要。因為民營企業把它捕了把它訴了,這個企業馬上就會垮臺,幾十個人幾百個人的就業就沒了。

.......

為大局服務與司法公正,與為國家社會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維護是完全一致的,就看我們具體案件中的把握,是不是客觀、精準、能力的問題。

張軍此前曾多次提到對民營企業的保護。

今年7月20日,“大檢察官研討班”在成都召開,張軍表示,對於涉民營企業家的羈押案件,要堅持每案必審,堅決糾正超期羈押或久押不決。

張軍在會上透露,近日最高檢部署了為期10個月的涉民營企業案件立案監督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對專項活動和辦案中發現以刑事手段插手民營經濟糾紛的案件,要堅決糾正;對於涉民營企業家的羈押案件,要堅持每案必審,堅決糾正超期羈押或久押不決,以更為良好的司法環境,促進民營企業家依法經營、放手發展。

3月份,在一次與40多位女檢察官、女法官、女律師代表就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問題舉行小範圍座談時,張軍表示,在實踐中怎樣落實好總書記講的“三個沒有變”,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能動作用,幫助民營企業家發展好、走出去,具有特別的意義。

張軍表示,今年1月,最高檢從全國各地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中,精選出4個涉及民營企業的典型案例公開發布,指導各級檢察機關參照適用。其中一點很明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目的是讓違法但犯罪情節較輕的企業不致於因為“老闆”被訴而徹底垮掉。

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海南團小組會審議“兩高”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列席並就一些問題作出回應,他談到保護民企發展時說,對於民企犯罪行為,不用逮捕也能辦的案子,一律不逮捕。

“我們不是給民企特殊的保護,民企犯罪多種多樣,主要是行賄。”孫謙說,“行賄之後,要不要辦?要依法辦,但不一定抓他。

他解釋,法律對於逮捕是有嚴格規定的,必須要有逃跑、自殺、串供、毀證、報復等可能性,沒有這些的話,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在不限制人身自由情況下,也能夠提起訴訟的,就不用逮捕,這在法律上有嚴格規定。逮捕條件是非常苛刻的,要求這個人有危險性,沒有危險性,即使犯罪,也不一定逮捕。

孫謙說,檢察機關要自我糾正,不要一犯罪就逮捕,因為一逮捕,企業就麻煩了。個體民營企業的老闆一不在,企業就亂套了。“我們調研了很多案例,覺得對這方面的把握需要調整。我們在查辦案件的同時,要盡最大可能減少對個體私營經濟的影響和對他們的傷害。不用逮捕也能辦的案子,一定不能逮捕。可起訴可不起訴的,只要真誠認罪悔罪,我們能不起訴就不起訴。”

孫謙表示要真正為企業發展、為全民創新創業創造良好環境。“我們到全國工商聯去座談,個體私營最主要的需求就是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交易安全、做生意安全,因此司法機構確實有責任為他們創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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