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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量化問責規定(暫行)》,明確對在汙染防治攻堅戰中存在失職失責行為的黨政領導幹部進行問責。
《規定》明確了8種量化問責的情形,具體內容如下:
1、未按照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未按照序時進度完成整改,或者虛假整改、表面整改的。
2、對汙染防治攻堅戰工作研究部署不到位、任務分解不到位、抓落實浮在表面,導致汙染防治攻堅戰系列文件確定的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重點工作任務目標未完成的。
3、國家及我省組織開展的汙染防治攻堅戰督查檢查行動中,新發現問題或者交辦問題整改不到位達到一定數量的。
4、環境空氣質量達不到國家二級標準的縣(市、區),有3個月連續在全省縣(市、區)空氣質量改善幅度排名中靠後的(且在綜合指數排名中也靠後的)。
5、發生重大生態環境保護輿情並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6、發生群眾反映強烈或者嚴重汙染環境的突出環境問題且解決不力的。
7、對於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後沒有如實報告、及時整改,問題整改過程中弄虛作假、邊改邊犯的。
8、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1
鄉鎮(街道)幹部
1
區域內在國家及我省組織開展的汙染防治攻堅戰督查檢查行動中,新發現問題數量達到8個的,或者未按要求完成交辦問題整改數量達到4個的(問題數量於各類督查檢查行動結束時分別進行統計,分別問責)。
2
區域內出現涉生態環境保護重大輿情,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3
區域內出現群眾反映強烈或者嚴重汙染環境的突出環境問題,未按時完成整改或者瞞報、謊報整改情況的。
2
縣級黨政幹部
1、未按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項數量達到2個的,或者未按反饋意見序時進度進行整改事項
數量達到3個的,或者未按規定時限完成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交辦問題整改數量達到4個的。2、區域內因第五條第一款(詳見附件)所列問題被問責的鄉鎮(街道)、縣(市、區)管轄的開發區數量達到2個的。
3、本年度區域內出現2起涉生態環境保護重大輿情,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4、本年度區域內出現2起群眾反映強烈或者嚴重汙染環境的突出環境問題,未按時完成整改或者瞞報、謊報整改情況的。
5、環境空氣質量達不到國家二級標準的縣(市、區),有3個月連續在全省縣(市、區)空氣質量改善幅度排名中位於後20位的(且在綜合指數排名中也位於後20位的)。
1、未按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項數量達到3個,或者對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和交辦問題表面整改、虛假整改、敷衍整改事項數量達到1個的。
2、區域內因第五條第一款(詳見附件)所列問題被問責的鄉鎮(街道)、縣(市、區)管轄的開發區數量達到3個的。
3、本年度區域內出現3起涉生態環境保護重大輿情,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4、本年度區域內出現3起群眾反映強烈或者嚴重汙染環境的突出環境問題,未按時完成整改或者瞞報、謊報整改情況的。
5、環境空氣質量達不到國家二級標準的縣(市、區),有3個月連續在全省縣(市、區)空氣質量改善幅度排名中位於後10位的(且在綜合指數排名中也位於後10位的)。
1、未按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項數量達到4個,或者對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和交辦問題表面整改、虛假整改、敷衍整改事項數量達到2個的。
2、區域內因第五條第一款(詳見附件)所列問題被問責的鄉鎮(街道)、縣(市、區)管轄的開發區數量達到4個的。
3、本年度區域內出現4起涉生態環境保護重大輿情,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4、本年度區域內出現4起群眾反映強烈或者嚴重汙染環境的突出環境問題,未按時完成整改或者瞞報、謊報整改情況的。
5、環境空氣質量達不到國家二級標準的縣(市、區),有3個月連續在全省縣(市、區)空氣質量改善幅度排名中位於後5位的(且在綜合指數排名中也位於後5位的)。
3
行業主管部門
1
量化問責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終身追責和管發展就要管環保、管行業就要管環保、管生產就要管環保的要求。
2
對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決策部署執行不深入、不堅決、不到位,工作分解、調度、督導不嚴不實,導致本部門承擔的汙染防治攻堅戰總體目標任務未完成的。
3
對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安排部署流於形式,抓落實浮在表面,導致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未完成的。
4
對出現《山東省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量化問責規定(暫行)》所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副縣(市、區)長、縣(市、區)長、縣(市、區)委書記、副市長、市長以及市委書記問責情形中的問題,對相應級別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問責。
對於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後沒有如實報告、及時整改,問題整改過程中弄虛作假、邊改邊犯的,要從嚴問責。
對符合第五條至第十三條(詳見附件)所列情形的,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組織部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山東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程序移交移送,並在履行有關程序後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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