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永清縣國土資源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王貴明受到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權威發佈:永清縣國土資源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王貴明受到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永清縣國土資源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王貴明,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永清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貴明開除黨籍處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永清縣監察委員會研究,並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王貴明政務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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