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糾紛主要分為哪些類型

在現代社會,可以說很多人都是住在小區裡的了,而小區中必不可少的就是物業管理部門了。物業部門需要處理的事情很多,有時候就難免與住戶產生一些爭執糾紛,那麼物業管理糾紛分主要為哪些類型

物業管理糾紛主要分為哪些類型:

1.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的糾紛。

部分業主以收費依據不足、前期遺留問題、物業管理質量低下等原因為由拖欠物業管理費,以此作為“維護”自己權利的主要手段。這類案件在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佔了大多數。

2.業主委員會更替、業主或業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物業管理項目接、撤、管引起的糾紛。此類糾紛目前較為突出,如前任和現任業主委員會對各自合法性的認同、相關資料的交接發生的糾紛;前任的物業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業管理公司進不來,前任物業公司不移交相應管理資料等。

3.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起訴業主糾正違反業主公約行為的糾紛。針對業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合理安全地使用物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在建議整改未果的情況下,通常通過起訴方式解決糾紛。

4.因物業管理公司侵佔業主共有物業引發的糾紛等。如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在電梯、屋頂、外牆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基站等所得收益,佔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場地的停車收費等歸屬產生爭議。

5.因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量問題而引發的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履行管理職責的糾紛。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修繕、房屋修繕費用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設立、使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等。

6.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糾紛。如小區內自行車、電動車、機動車被盜,有的屬物業專門安排人員看管,有些發生在小區地面停放、無專人看管,業主起訴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職責,要求賠償,導致訴訟。

7.前期物業管理糾紛。

前期物業管理糾紛主要是開發商在物業交付過程中引發的爭議,主要有開發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圖紙資料不全的設施、設備、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受損引發的爭議;開發商未兌現減免物業管理費、交付配套設施的承諾或存在延期交樓、房屋質量問題引發爭議等。

物業管理糾紛主要分為哪些類型

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1、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所提供的服務不滿意。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物業管理專業服務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從而對服務質量的要求也在相應提高。實踐中,許多業主都反映物業管理公司對於小區環境的管理沒有達到其預期,履行義務不到位。如:小區的綠化沒到位,小區的衛生不合格、垃圾處理不及時,甚至提出小區安全隱患大,經常有自行車、摩托車被盜的情況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業主以此為由,拒絕或者拖延交納物業費。

2.物業服務相關法律規範、規章制度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不夠完善我國的物業管理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起步較晚,制度不成熟,相應的物業服務法律規範、規章制度的發展也較為滯後。直到2003年,國務院頒佈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將前期物業管理其納入法制軌道,彌補了前期物業管理缺失的境況,使規範前期物業管理市場有法可依。2017年3月《物權法》出臺,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作出明確規定,確立了物業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提出了一些解決物業管理問題的原則,但是,伴隨著城市房地產業的興起,物業管理領域的問題愈加複雜而多樣化,沒有可依據的對應規範,從而造成一些糾紛長期難以解決,困擾當事人和行政主管機關,規範、制度和管理工作上的缺陷和漏洞,為糾紛的產生提供了人為環境條件。

3、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一般由開發商選聘,而不是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選聘。由於前期物業公司一般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關係企業,也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成立的下屬公司,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父與子”關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往往不會去區分物業企業與房地產開發且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而認為他們就是一家的。所以業主往往會以房屋質量問題或房屋規劃、綠化率未達承諾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4、業主與物業服務之間的服務合同約定不明,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均沒有約定。

由於物業管理缺乏相應的行業管理服務標準,且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和服務的義務約定又較為概括,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對物業管理本身的認識上存在較大差距,業主認為既然已經交納了物業服務費,那麼一旦居住過程中出現了任何問題,物業管理企業都應當管,否則就不交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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