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挪用3000多萬給男友,貸款銀行、審計機構、企業都要反思!

案例點評:

出納挪用資金的舞弊案例並不稀奇,但本案例中,除了挪用貨款、退稅款,還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公司名義申請貸款不入賬,從而得以挪用資金。

貸款銀行在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對賬環節也是存在巨大的內控漏洞,且不說貸款的盡職調查和審批。作為銀行,按道理是查看公司銀行報表的,公司報表顯示的銀行借款僅僅只有200萬元,實際借款3000多萬,銀行卻沒有警覺,說明銀行信貸人員並沒有真正關注銀行財務報表,只是走過場。

對賬環節,銀行通常是與企業財務負責人或公司負責人對賬且確認的,但本案例當中,銀行應該沒有嚴格執行。

公司可以銀行存在重大過錯為由,要求銀行承擔一部分損失。

(當年,深圳機場總經理崔紹先2.25億元騙貸案,就是類似的騙貸不入賬,最後判決貸款銀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承擔次要責任。)

其次,外部審計在五年時間未能發現,公司舞弊當事人利用私刻的銀行假章,輕鬆矇騙過關,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方面,審計程序也是存在缺失的,審計應直接發函給銀行,另外,可考慮核對銀行徵信系統系統,對負債來說,風險是完整性,防止低估負債。本案例,也值得會計師事務所引進重視。

最後,企業方面的內控也是非常糟糕的,是本案的主因,在職責方面,由出納崗承擔了不相容職責。居然出納能輕易地從銀行新增幾千萬貸款而公司毫不知情。此外,每次對賬和銀行函證工作由出納把持。

還有,就是五年多時間,是缺少崗位輪換或強制休假的,如果有崗位輪換或休假制度,應該是可以早點曝光的。企業內審工作,也是一樣存在缺失。

因此,本次資金挪用案發生,貸款銀行、審計機構、企業自身在內控方面均存在重大缺失,內控建設,人人有責!

筆者十多年前寫的《內部控制十大漏洞 》,當中一些錯誤企業還是在犯,希望引以為鑑。

出納挪用3000多萬給男友,貸款銀行、審計機構、企業都要反思!

女出納為男友動用公款3600萬,男友卻為前妻買車買房還養“小三”

“我從公司賬上轉給了他3600多萬元,我一分也沒有拿到,我都給了他呀!”張英站在被告人席上哭訴著。隨著一審判決的生效,這起涉案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的職務侵佔案件塵埃落定。

1984年出生的張英,完成財務專業大學學業後,順利進入常州市一家涉外企業擔任出納。2010年,經人介紹,張英認識了比自己大12歲的孫強。孫強當時在派出所做聯防隊員,但告訴張英自己是輔警。

隨著個人積蓄陸續被“借”走,張英也沒錢了,但她不肯對男友說不,於是從公司現金中取出200多萬元交給孫強。為了應付公司的例行審計,張英將公司還沒有付的應付款做成已付的記在賬上。

這樣,2012年3月至2017年4月,孫強累計收到張英利用職務便利從公司賬戶轉出的資金共3600餘萬元。

通過調取孫強親友的銀行流水賬單、審查相關證人證言等工作,辦案檢察官發現,孫強只在派出所做了幾天聯防隊員就離職了。他沒有正當職業,也沒有拿到什麼拆遷款,向張英的借款大多用於賭場放水錢、購買地下六合彩、賭博、請朋友吃飯喝酒。此外,孫強還為前妻唐某買了奔馳越野車和一套新房;為新認識的情人孫某買了保時捷越野車,出資幫其開了家服裝店,在為唐某置業的同一個小區給孫某也買了一套房;孫某提出要整容,孫強大方地掏了9萬元。

據孫強和張英供述,2012年底,因為賬目漏洞太大,張英想從銀行爭取一些貸款來填平賬目。她將這個想法告訴孫強,還提到了相關流程:“公司要寄詢證函給銀行,銀行要蓋章了再發給審計事務所。”孫強說:“我來想辦法,你把銀行印章的樣子拍照給我看下。”

過了兩天,孫強叫人給張英送來一套假章。張英自己寫了份詢證函,隱瞞了私自增加貸款的情況,並蓋上假章,以銀行的名義郵寄給審計事務所。訊問中,孫強和張英承認,為了平賬曾使過許多“花招”。

五年多時間裡,為了掩蓋侵吞公司鉅款的罪行,應付公司每年的例行審計和查賬,張英和孫強私刻了多個銀行印章,並採用貨款延遲記賬、退稅款延遲記賬或不記賬、私自新增貸款不記賬等手段做平賬目。

守著一個巨大的“天坑”,張英惶惶不可終日。她從來不敢請假,害怕自己一旦不在崗,之前一直苦守的秘密就會大白於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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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孫強分手後,張英認識了現在的丈夫,組建了家庭。2017年4月底,預產期將至,張英請產假回家待產。

同事朱某剛剛接手張英的工作,就接到好幾個來自銀行的催還貸款電話,數額竟高達3000多萬元,而朱某在公司賬單和報表上只看到有200萬元的貸款未結清。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朱某立即向審計事務所核實,對方拍了最近幾年的銀行詢證函發過來。經比對發現,上面的銀行業務專用章是假章。

隨後,張英所在公司經專業財務審計發現,2012年以來,張英將公司的多筆銀行貸款及退稅款打入自己及其他與公司無關人員的銀行卡上,涉及資金3000餘萬元。公司立即向警方報案。2017年11月3日,孫強、張英涉嫌職務侵佔案偵查終結移送江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11月9日,法庭經審理認為,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最終全部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作出判決:被告人孫強、張英犯職務侵佔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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