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名人林正剛、林曉東:政府投資條例中PPP與墊資建設之再解讀

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已經公佈數日,一石激起千層浪,幾日內多方大咖紛紛解讀。條例涉及內容較多,時隔數日後,我們也不再重複已經達成共識的內容。現僅對業內關心最多,且觀點有所差別的兩個問題,做一下自己的解讀。其一,政府投資條例與PPP之間的關係;其二,施工企業墊資問題。

一、政府投資條例與PPP之間的關係

關於《政府投資條例》(簡稱《條例》)與PPP之間的關係,在諸子百家各抒己見的同時,作為《條例》的制定部門——國家發改委的官方負責人也發出了聲音,根據有關媒體報道:國家發改委一位司級官員表示,如果PPP項目中涉及政府投資,包括資本金注入或者補助、貼息等方式,就必須適用《條例》,按《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從適用環節來看,《條例》主要規範投資決策和建設。據此,PPP模式與《條例》之間存在內在聯繫的事實已經確定無疑。但在實際操作時,幾個核心問題卻必須引起我們的關注,若適用和處理不當,將給原本複雜的PPP項目再次增加了難度:

1、哪些PPP項目應適用《條例》

首先應明確的是,《條例》中所指的政府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並不包括運營環節。因此,《條例》的主旨是針對建設本身,而不涉及建成後的運營。而PPP模式顯然是重視建設後的運營,運營是PPP必不可少的合規性環節。因此,歸結起來,適用《條例》的PPP項目包括以下幾種:

PPP名人林正剛、林曉東:政府投資條例中PPP與墊資建設之再解讀

幾個有必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資本金注入,通常是指政府出資代表在PPP項目公司佔股。當然,理論上也存在政府出資代表不佔股,但是卻在項目公司中注入資本金以支持項目的情況,但是,這種情況微乎其微。從實踐中,絕大部分的PPP項目,政府為了獲得“一票否決權”或者項目收益,通常會投入資本金的,因此,可以說,現實中絕大部分的PPP項目將需要適用《條例》的規定。

(2)可行性缺口補助,雖然最常見的是財政補貼,但是,根據財政部和發改委的規定,補助形式並非僅限於財政補貼。早在2015年的《PPP項目合同指南》中就明確了,“在我國實踐中,可行性缺口補助的形式多種多樣,具體包括:投資補貼、價格補貼、過無償劃撥土地,提供優惠貸款、貸款貼息,投資入股,放棄項目公司中政府股東的分紅權,以及授予項目周邊的土地、商業等開發收益權等方式。由此可見,在政府出資代表不在項目公司佔股的情況下,也並非所有的可行性缺口補助都需要適用《條例》,僅是投資補貼和貸款貼息才適用《條例》。

(3)投資補貼,根據2016年國家發改委發佈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和《PPP項目合同指南》的規定,旨在緩解項目公司的前期資金壓力,通常政府的投資額應在制定項目融資計劃時或簽訂 PPP 項目合同前確定,並作為政府的一項義務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投資補助的撥付通常不會與項目公司的績效掛鉤。因此,投資補貼儘管是PPP項目中的補助形式,但是,並不與項目的運營掛鉤,而是為了建設環節。

(4)貸款貼息,根據2016年國家發改委發佈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使用了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性質為無償投入。因此,貸款貼息也不與項目的運營掛鉤,而是為了建設環節。

2、審批流程問題

如果屬於適用《條例》規定的PPP項目,那麼,對於將可能採用PPP模式的項目,政府必然要(1)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即各級發改委)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2)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相關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3)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未來的適用《條例》規定的PPP項目,(1)除應當納入財政部PPP項目庫外,還需要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則勢必存在了PPP項目的雙庫狀態,並且,財政部和發改委各自作為相應項目庫的主管部門,將使PPP項目同時面臨著雙向入庫方才合規的局面,必然使PPP項目的實施產生了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難度。(2)除遵守財政部關於PPP項目的“519”操作流程外,還應明確按照政府投資的規定程序和條件進行審批。這將必然導致財政部、發改委兩個部門均對某一個項目進行審批。從有利方面,加強了項目的合規性和合理性,但是從另一方面必然增加了PPP項目的完成難度。

因此,未來的PPP的發展趨勢,我們也只能拭目以待了,共同期待著《PPP條例》來解決這個問題吧。

二、施工企業墊資問題

《條例》中明確提出了,(1)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2)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兩個規定的綜合效應,就是徹底堵死了單純的施工企業墊資模式以及頗受爭議的“F+EPC”模式。對此,原本我們的觀點就是如此,且,多個專家也發表了相同觀點,我們就不重複了。

這裡只需要說明的是,《條例》中的禁止施工企業墊資規定,是基於“政府投資項目”,但並非所有的公益性項目都不得采用施工企業墊資的行為。在當前財政與金融嚴控形勢下,平臺公司市場化轉型已經勢在必行。而在平臺進行轉型後,根據國家政策性規定,可以開展公益性項目。則“政府投資項目”可以轉化為“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因此,若轉型後的平臺公司開展公益性項目,將仍然可以採用施工企業墊資的模式。(至於平臺公司獲得公益性項目的方式,以及平臺公司承擔公益性項目與政府如何處理法律關係問題,是另一個問題,另文再議)。因此,我們完全可以說,《條例》堵死了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的項目的施工企業墊資行為,卻悄然提高和增強了平臺公司的地位和歷史重任。

綜上,《條例》文字不多,但言簡意賅,我們僅期望通過隻言片語能夠與同業者產生共鳴,共同認清未來政府公益性項目的發展趨勢。

PPP名人林正剛、林曉東:政府投資條例中PPP與墊資建設之再解讀

林正剛

國家發改委PPP金融專家、財政部PPP財務(金融類)專家、PPP名人堂金融專家。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產委會投融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中至遠集團總裁。

PPP名人林正剛、林曉東:政府投資條例中PPP與墊資建設之再解讀

林曉東

中至遠集團執行總經理,多年從事PPP和地方政府融資業務,擅長政府債務的處置與化解、平臺公司轉型、企業戰略規劃、PPP、投融資創新設計及落地操作、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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