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付款方不要發票應如何處理?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時常會遇到對外投資、捐贈等一些特殊經營行為,不同於一般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稅收上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稱為“視同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銷售代銷貨物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這兩項行為都與一般的銷售貨物沒有實質區別,前者針對的是委託方,對受託代銷貨物方為一般納稅人的,開具專用發票,對受託代銷貨物方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開具普通發票。後者針對的是受託方,受託方銷售代銷貨物則要根據銷售對象開具相應發票。

2.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其相關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該項行為屬於機構內部的貨物移送,不應該徵稅,然而,我國目前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是實行屬地管理的,按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跨地區使用,為確保不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充分發揮增值稅鏈條機制的作用,需要開具專用發票。

3.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這兩項行為屬於內部自產自用性質,不開具發票。

4.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和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除總局發文明確無償贈送貨物可以開具專用發票外,其餘兩項行為基於貨物對外流出,貨物的所有權發生改變,為保證貨物繼續流轉,不論從增值稅鏈條還是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考慮,允許對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對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還有,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時一定要注意兩點:一是視同銷售的貨物屬於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向消費者個人視同銷售的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視同銷售付款方不要發票應如何處理?


視同銷售賬務處理怎麼做?

視同銷售行為,全稱“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意為其不同於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只是在稅收的角度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視同銷售”。

①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託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託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②銷售代銷貨物;

(受託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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