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資訊:認真學習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改進社區物業服務管理

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

城鄉社區是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城鄉社區治理事關黨和國家大政方針貫徹落實,事關居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城鄉基層和諧穩定。為實現黨領導下的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全面提升城鄉社區治理法治化、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和組織化程度,促進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就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提出以下意見。

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以基層黨組織建設為關鍵、政府治理為主導、居民需求為導向、改革創新為動力,健全體系、整合資源、增強能力,完善城鄉社區治理體制,努力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和諧有序、綠色文明、創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園。

——堅持黨的領導,固本強基。加強黨對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領導,推進城鄉社區基層黨組織建設,切實發揮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帶領群眾堅定不移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城鄉社區治理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

——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居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服務居民、造福居民作為城鄉社區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依靠居民、依法有序組織居民群眾參與社區治理,實現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共享。

——堅持改革創新,依法治理。強化問題導向和底線思維,積極推進城鄉社區治理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建立懲惡揚善長效機制,破解城鄉社區治理難題。

——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層黨組織領導、基層政府主導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的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城鄉社區治理體制更加完善,城鄉社區治理能力顯著提升,城鄉社區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健全完善城鄉社區治理體系改進社區物業服務管理

加強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探索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督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探索完善業主委員會的職能,依法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探索符合條件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探索在無物業管理的老舊小區依託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自治管理。有條件的地方應規範農村社區物業管理,研究制定物業管理費管理辦法;探索在農村社區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社區物業服務。探索建立社區微型消防站或志願消防隊

提升社區矛盾預防化解能力。完善利益表達機制,直接聯繫群眾,引導群眾理性合法表達利益訴求。完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在物業糾紛、家事糾紛、鄰里糾紛調解和信訪化解等領域發揮積極作用。提高社區治安綜合治理水平,防範打擊黑惡勢力擾亂基層治理。

物業領域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行為違紀與違法

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行為,是指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以及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依照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

物業資訊:認真學習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改進社區物業服務管理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的;(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即有本行為的,只有達到情節較重,才能給予黨紀處分。

所謂的“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因不作為亂作為導致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或者導致群眾身心受到傷害,或者引發媒體和輿論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引發群體性事件,損害黨的形象,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等等。如果情節較輕或者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或者組織處理。情節輕重一般應根據違紀的目的、方式、手段、次數、產生的經濟損失,造成的不良影響等因素綜合衡量。如果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害的,應認定屬於“情節嚴重”。如導致群眾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或者導致群眾自殺、自殘,或者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嚴重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等等。

這裡的“直接責任者”,是指漠視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的決定者、組織者和實施者;“領導責任者”,是指對漠視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對於以集體會議研究決定的方式漠視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的,參與集體決策者都屬於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屬於對決策人員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在決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人不受追究。

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比較

如何對待群眾,反映黨員幹部的宗旨意識和作風形象。脫離群眾,漠視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在群眾面前態度惡劣,弄虛作假,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能有效貫徹和執行,必然會引發人民群眾不滿、惡化黨群關係。每一名黨員都應當自覺地樹立群眾觀點,想群眾之想、急群眾之急,與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全心全意地服務於群眾,維護和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重視並積極、妥善解決群眾符合政策的訴求。相反,官僚主義思想嚴重,漠視群眾符合政策的訴求,不作為亂作為,遇事推三阻四,態度生硬,欺上瞞下,導致人民群眾辦事難、難辦事,甚至造成矛盾激化,誘發群體性事件,損害群眾利益,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的,就不僅僅是一般的作風問題了,而是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會受到黨紀的懲處。

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從根本上來說,屬於違反黨的群眾紀律的範圍,是阻礙黨群幹群關係的絆腳石,最終會削弱我們黨執政的群眾基礎。危害可謂十分嚴重。我們考察法律的相關規定,刑法等法律中並沒有對不解決群眾訴求,對待群眾態度惡劣,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處罰條款。這表明群眾紀律是政黨特有的紀律規範,屬於政黨內部對黨員的特殊要求,作為面向全體公民適用的法律,並沒有介入進來,體現了紀嚴於法。但是,由於我們黨是唯一的長期執政黨,許多黨員幹部同時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他們在履行職責、服務群眾時,不負責任,推諉扯皮,簡單粗暴,弄虛作假,不作為亂作為,給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則可能涉嫌構成失職瀆職犯罪。

公開公正透明,是溝通的最好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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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濤認為:

安居則樂業,關於社區的思考和實踐是多方面的,實踐經驗,制度建設必不可少,就身邊的宜昌長江瑞景小區,民悅家園小區,問題至今仍待解決,看似複雜其實簡單的問題,無不考驗職能部門及基層的智慧和決心。高效、廉潔的來服務於民、取信於民,造福於民。

基層治理是社會治理體系中最基礎的環節,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嚐盡人生百味,方知人間冷暖。從街頭巷尾到百姓人家,從衣食住行到治安物業,生活中那些看似雞毛蒜皮的事情,卻是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事。

正所謂群眾利益無小事,基層治理水平高低,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基層治理究竟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呢?

民生“小事”必須“大辦”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小區物業管理與每一位小區居民息息相關。要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組織性質,將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居委會、業委會、物業企業三方聯動工作機制。對居民們比較關心的公共用房、公共收益等問題,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公開信息平臺。

區區小事關民生、利在長遠,要以敬民之心,革煩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守法規之底線,實事求是,溯本清源,小事管好、服務到位,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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