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許可證申核規範 工廢和危廢治理》意見稿發佈

為落實加快建立和完善覆蓋所有固定汙染源的企事業單位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生態環境部部決定製定《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的徵求意見稿。


《排汙許可證申核規範 工廢和危廢治理》意見稿發佈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汙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指導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於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排放的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以及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排汙許可管理。從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中提煉金屬的排汙單位,屬於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或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不適用於本標準。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和《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 18484)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於《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火電》;執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GB 30485)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於《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水泥工業》(HJ 847);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及其他無機化學工業專項排放標準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於《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無機化學工業》;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於《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石化工業》(HJ 853);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於《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鍋爐》(HJ 953);廢礦物油加工適用於《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本標準未作出規定的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於《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工業爐窯》。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汙染物的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的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總則》(HJ 942)執行。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GB 5085.1~7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GB 8978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 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等文件。

文件根據 HJ 819 以及調研現有企業監測頻次現狀,結合 HJ 75、HJ 76、HJ /T 397、HJ /T 91、HJ/T 166 等監測要求,規定了排汙單位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監測方法和儀器、採樣方法、監測質量控制、監測結果公開時限等要求,其中廢水間接排放的比直接排放監測頻次適當降低。

本標準要求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主要排放口實施在線監測。同時,鼓勵其他排放口及汙染物採用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無法開展自動監測的,應採用手工監測。排汙單位在申請排汙許可證時,應當按照本標準制定自行監測方案並開展監測,2015年1月1日(含)後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汙單位,周邊環境影響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參照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執行,在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中明確,監測頻次原則上不得低於本標準要求。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佈後,自行監測方案的制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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