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性停工造成的閒置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財稅處理?


答:間接性停工造成的閒置固定資產應照常計提折舊《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等除外。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金額。

第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規定: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以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提折舊的只有“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下月起”、“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這三種情況。顯然,間接性停工造成的閒置固定資產不符合上述幾種不提折舊的條件,因此在會計處理上,在間接性停工期間,閒置的固定資產仍應繼續提取折舊。 間接性停工造成的閒置固定資產折舊不準予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從稅法規定可以明確得知: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算扣除。

固定資產正常報廢時,沒有扣除的折舊不能作納稅調減《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還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有人認為,間接性停工造成的閒置固定資產在閒置期間所提的折舊沒有準予稅前扣除,那麼,在該固定資產報廢后,還要把沒有扣除的折舊額作納稅調減補釦回來,好似是要“堤內損失堤外補”。這是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已足額提取折舊仍在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尚且不得計算扣除折舊,更何況報廢的固定資產呢?

會計處理的計提與稅法中的計算扣除是不同的概念有關閒置固定資產是否應計提折舊的問題,關鍵在於要理解計提折舊與(折舊)“計算扣除”是兩個不同的意思。會計處理上要計提折舊與稅法中不準予計算扣除折舊並不矛盾,這就類似於招待費在會計處理和稅收扣除上的不同標準一樣。

綜上所述,間接性停工造成的閒置固定資產會計上應照常計提折舊,但該折舊額在納稅申報時不準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算扣除。稅法規定是剛性的,既然沒有特例規定,那麼不管是行業、地域等任何客觀原因,都不能例外。

間接性停工造成的閒置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財稅處理?


不使用的機器設備也要計提折舊嘛?

答:會計準則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不使用的機器設備企業會計準則是計提折舊,所得稅不可以扣需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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