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宇:立法語言沒有法律地位 不能不說是立法法的一個重大遺漏

立法語言


李振宇:立法語言沒有法律地位 不能不說是立法法的一個重大遺漏


在西方,意大利詩人但丁(1265-1321)在他的《論俗語》中,認為法律語言是經過權衡斟酌的準確的語言

《論語》首次記錄了鄭國起草“命”(國王法令)的過程:“子曰:“為命,裨諶草創之,世叔討論之,行人子羽修飾之,東里子產潤色之。”(孔子說:“鄭國制定政令,由大夫裨諶起草創作,大夫世叔參與討論,由掌管外交事務的大臣子羽修飾,由家住東里的子產大夫潤色。”)

戰國時代,商鞅認為法律必須“明白易知”,使“萬民皆知所避就。"(《商書・定分》)。

貞觀年間,唐太宗李世民說:“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即引數條。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貞觀政要・令》)。

李振宇:立法語言沒有法律地位 不能不說是立法法的一個重大遺漏

在西方,公元426年,羅馬帝國特奧多西烏斯二世瓦倫體亞努斯三世公佈了《學說引用法》( Lex citation),統一了法律的適用。

英國喬治・庫德( George Coode)在一份題為《論立法表達》(1843)的備忘錄中,著重從邏輯結構方面論述了法律句式。

目前,有些國家對立法語言的適用,如法律條文的修辭、文句的邏輯結構等,在憲法和法律中都有明文規定。

陳炯、錢長源撰文說,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逐步健全,但對立法語言作為立法技術的問題,未能引起足夠重視。

2000年3月頒佈的《立法法》,沒有提出立法語言的標準與要求

2001年11月,立法語言首次入法。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六條規定,“行政法規應當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同時規定,“行政法規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章、節、條、款、項、目。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李振宇:立法語言沒有法律地位 不能不說是立法法的一個重大遺漏

2000年7月,上海大學召開“法律語言與修辭國際研討會”。李振學認為,“長期以來,儘管法律的表達與實施都離不開立法語言,但

立法語言在立法中沒有法律地位,始終沒有引起社會的重視。特別是立法最高當局,直到最近頒佈的《立法法》,仍然沒有正面肯定立法語言在法律實施中的巨大作用,這不能不說是我國《立法法》的一個重大遺漏。“我國立法長期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序,重內容、輕形式的問題。在起草《立法法》過程中,學者們提出的《立法法》(建議稿)曾經專設一章《法的體例》,對法的名稱、法的標題、法的語言、法的結構、法的用語等提出了相應的要求,然而最終未能為立法者採納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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