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位內的勞務派遣無效?

【案例】

阿美在某製造單位打了10年工,合同都是一年續簽一次。去年年底,就在新勞動合同法即將施行的前夕,單位突然決定像阿美一樣的76名員工全部轉為派遣用工模式。根據這一決定,這76名員工必須在年底前與公司下設的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原來的單位員工變為勞務公司的派遣工,否則勞動合同到期將自動終止。阿美心裡十分不安,擔心派遣工的待遇問題,而且對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也心存疑慮。

【解析】

阿美的擔憂是有道理的。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的規定,自己成立一個勞務派遣公司,將企業原來的員工重新再派回到企業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勞動者的工作實際上沒有任何變化,但身份卻從原來的企業員工變成了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這樣一來,企業如果要“裁減”這部分“勞務派遣工”,就不需要跟勞動者協商,也不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有關裁員的法定程序,只需要跟“自己”協商一致,就可以達到裁員的目的。勞務派遣作為一種不穩定的臨時用工,往往也意味著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很好保護。

阿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爭取自己的合理利益。實施條例對勞務派遣作出了限制,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都屬於“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所以,阿美單位所謂的“勞務派遣”是無效的,按照法律規定,她的身份還是原來的企業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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