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泰安市校外培訓機構標準出爐!不得使用民宅作為辦學場所、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重磅!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标准出炉!不得使用民宅作为办学场所、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近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網站發佈

《關於貫徹落實魯政辦字〔2019〕49號文件精神

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通知》

重磅!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标准出炉!不得使用民宅作为办学场所、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一、嚴格落實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條件、師資條件、管理條件等基本要求,要堅持“屬地化管理、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執行市、縣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1)場所條件方面。其中,辦學場所建築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教學用房不少於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建築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賃或借用中小學校校舍、場地作為辦學場所。用於辦學的場所、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抗震、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並取得相應的安全證明材料。

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設使用且建築主體未發生改、擴建的,以及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30萬元以下的,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但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後的新建、擴建或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的,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於1000平方米的,必須辦理消防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必須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手續。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必須依法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不能提供的,可依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相關部門聯合核查後出具的合規替代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消防手續。

(2)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含教研員)。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

(3)管理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必須有規範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範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支隊,各縣、市、區政府)

二、嚴格落實校外培訓機構審批

從事相關教育培訓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需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並在民政、機構編制或者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法人登記。未經教育部門批准,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需經過批准;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有關審批登記事項已劃轉由綜合行政審批部門承擔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臺符合當地實際的具體設置標準。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完成法人登記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並依法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小餐飲登記證的,不得承接提供餐飲服務。(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委編辦、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政府)

三、嚴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

(一)細化培訓安排。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據有關規定,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辦學內容,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組織教學。對經批准的分支機構或者教學點應按照統一教學標準進行教學管理。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小學化”教學。(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各縣、市、區政府)

(二)強化師資隊伍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所配備教師與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專兼職教師結構合理,數量充足。要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建立健全教師專業發展機制,將任課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在其網站及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各縣、市、區政府)

(三)加強收費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執行財務與資產管理規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培訓費用。

對於培訓對象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餘額和大額資金流動、建立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措施,加強資金監管,切實保障培訓對象的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各縣、市、區政府)

四、認真做好校內辦學和課後服務工作

加強學校管理標準化建設,提升教學質量。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中小學校及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逼迫學生參加校外輔導培訓;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校外培訓機構作宣傳。充分發揮中小學校主渠道作用,開展課後服務工作。課後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應當堅持成本補償和非營利性原則,由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課後服務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迫家長和學生接受學校課後服務。嚴禁將課後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嚴禁通過購買課後服務方式變相開展學科知識教學。(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各縣、市、區政府)

五、健全工作機制

建立由市教育局牽頭、有關部門協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全面負責全市校外培訓機構規範化發展的相關事宜。進一步強化對全市校外培訓機構規範發展的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建立起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明確責任分工,確保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應急局、市消防支隊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六、強化日常監管

要落實年檢年報制度,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實行“黑白”名單制度,通過政府網站及時向社會公佈合格的校外培訓機構“白”名單和主要信息,並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將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列入“黑”名單,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各縣(市、區)要依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網格化管理體系,健全教育行政部門歸口受理和分派、各相關部門督查落實的工作機制,充分利用現有的綜合執法力量,組建教育、民政、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等多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隊伍,做好校外培訓市場的管理、巡查等工作。(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各縣、市、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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