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基金監管條例需要怎麼考慮“協議監管”問題?

解读 | 医保基金监管条例需要怎么考虑“协议监管”问题?

國家醫療保障局近日公佈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徵求意見稿)》直擊目前的醫保基金安全問題,可謂是正當其時。從這部部門規章的立法目的來看,其主要旨在提升國家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管力度,因此不管是對監管主體,還是對監管方式的規定無不體現了國家公權力機關對醫療服務和經辦服務的管控和監督,這本無可厚非,但是該稿對醫療保障涉及的三個主體以及三對法律關係的內容界定還需要進一步提升

這三個主體是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和醫療救助對象),由這三個主體構成了一組三角法律關係,其中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為執法主體(或者委託其他機構監督執法),與其他兩個主體形成的兩對法律關係的行政法律關係屬性是很明確的,這部徵求意見稿將《社會保險法》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的相關內容闡釋得更加詳細,為行政執法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是該稿的一大亮點。

對醫療保障基金的監管不僅包括執法監管,還應當包括協議監管,由此產生了兩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第一、協議監管的法律關係內容應當如何界定?第二、執法監管和協議監管兩對法律關係的關係是怎麼樣的。更確切地說,醫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這部部門規章獲得更多的監督協議履行的依據,執法監管和協議監管的法律關係應當各司其職,有機銜接,不能出現推諉監管責任或者爭搶監管責任的現象。建議對這兩個問題做進一步詳細規定。

解读 | 医保基金监管条例需要怎么考虑“协议监管”问题?

因此要注意預防可能會由此產生的情況:

首先,該稿賦予了經辦機構開展稽查審核的權力,但是對於保障服務協議履行的權力的規定有待完善,目前僅有暫停結算、暫停和解除協議幾種,久而久之,醫療服務機構對經辦機構監管的重視程度可能會降低,因為是否構成欺詐騙保最終還是要以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結果來認定,經辦機構在醫療服務機構內部開展工作的難度可能會加大;

其次,經辦機構長期處於醫療保障基金運營和發放的第一線,直接與醫療服務機構打交道,掌握著最基層和最真實的數據和信息,還是要從制度上保證經辦機構的工作積極性,防止與醫療機構串通的情況出現,保證醫保基金監管效果;

再次,各地區新成立的醫療保障行政機關編制有限,執法隊伍和執法機制在短時間內還難以完善,以至於對醫療服務的監管可能在未來相當長的時間還要依靠經辦機構。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如退而求其次,將重點放在對服務協議履行情況的全面監管上,對於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管主要採用抽查和接受舉報等方式;

最後,欺詐騙保的認定主體還應當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更多的還應當是法律認定,比如騙保對基金安全危害性的認定、罰款額的確定,是否有必要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等等,而事實認定,尤其是對於專業技術較強的騙保行為的認定還應當依靠經辦機構,比如在按病組付費的支付方式下,病案首頁的錯誤編寫、高編碼、分解住院等等。

解读 | 医保基金监管条例需要怎么考虑“协议监管”问题?

總體來看,這部徵求意見稿搭建起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的基本法律框架,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協議監管的問題上還需要進一步打磨,我國的現實情況和醫療保障基金法律監管的內在規律應當作為制度設計的出發點。

解读 | 医保基金监管条例需要怎么考虑“协议监管”问题?

熱點推薦

• 局長訪談 | 如何讓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有法可依”?

• 打擊欺詐騙保:2018做了什麼,2019要怎麼做

• 黃華波:醫保監管需處理好4個基本關係

中國醫療保險官方微信 ID:zgylbxzzs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