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李國慶“力挺”劉強東:婚外性關係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雄律師解讀丨李國慶“力挺”劉強東:婚外性關係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12月22日,廣受網友關注的京東董事局主席劉強東性侵事件終於有了結果,經過美國明尼蘇達州案發地檢方調查,認為根據目前取得的證據,如果對劉強東提起刑事指控,結果將很難得到證實,因此決定對其不予起訴。隨後,劉強東就其婚內出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通過微博向妻子作了道歉,表示一定將竭盡全力去彌補此事對家庭的創傷,重新擔當起丈夫的責任,同時還向京東的同事們和社會各界表達了歉意。

對此,劉強東的昔日好友李國慶通過微博發表了自己的評論,認為劉強東的行為既非性侵,也非婚外情,還非嫖娼,只是婚外性,因此對股東和員工談不上傷害,對老婆傷害低,對社會風氣負面影響低,並希望劉強東今後學會自我保護。最後總結劉強東的行為“划得來”,同時還介紹了自己與女性發生婚外性行為的“小經驗”。

雄律師解讀丨李國慶“力挺”劉強東:婚外性關係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李國慶力挺劉強東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作為“噹噹網”的聯合創始人之一,李國慶如此言論讓人吃驚,已經是沒有是非和廉恥了,怪不得連噹噹網都急著發表聲明與這個人劃清關係。看來李國慶對於婚外性行為的態度,就是一種無所謂的態度,他對整個事件的認識就是“學會自我保護”,對整個事件的評判就是“划得來”,可見其道德水準已經低到塵埃之下了。

那麼李國慶為什麼會敢於發表如此言論呢?原因就在於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對於婚外性行為,只停留在進行道德譴責的層面,而要追究法律責任則無從談起。

雄律師解讀丨李國慶“力挺”劉強東:婚外性關係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李國慶微博

我國是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國家,婚姻關係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法律對於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有著特殊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因此,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的本質要求和基本要素,夫妻之間的“互相忠實”,既包括感情的相互忠實,也包括性生活的專一。互不為婚外性行為,這是兩人建立婚姻關係最基本的忠實義務,堅守忠實義務,才能讓婚姻的馬車駕駛在幸福的軌道上,否則就會“出軌”,落得的不僅是家庭成員人仰馬翻的結果,更會因此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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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慶言論受噹噹網譴責

雖然現行法律已經把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寫進法條,但是終究還是歸屬於道德義務,表現在當配偶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時,另一方並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有在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時,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從而得到實質性的法律保護,否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的規定,僅以違反忠實義務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說,對於配偶一方違反了“相互忠實”義務,與他人進行通姦或發生其他形式的婚外性行為的,並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雄律師認為,法律的尊嚴體現在其強制性,對法律的敬畏之心,就源於對於違法後果和責任承擔的後怕。在古代,法律一直都採取嚴厲措施來懲罰對婚姻不忠實的行為,但過去曾經有一段時間,認為對婚外性行為進行嚴厲懲罰是封建糟粕,過多的干預了公眾的私生活,因此在有關婚姻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夫妻間相互忠實義務的規定。2001年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把忠實義務寫進法律,大得人心,也充分體現了立法的進步。17年過去了,社會發展到今天,婚外性行為現象越來越多,離婚率也因此越來越高,違反了法律規定卻不能依據法律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光是依靠道德標準自我譴責,顯然已經起不到調整和規範的作用。首先,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道德標準,道德觀念不同,對自己行為的約束力也就不同;其次,現代社會講究“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皆可為”,道德對行為的約束力已經相對弱化,違反道德的行為不再像以前一樣會被眾人唾棄;再次,生活方式的多樣化,觀念的進步,讓我們對於他人的私生活也不再過多幹預,因此事實上許多人對於違反道德的行為已經無所謂,“高鐵座霸”們無所謂,“李國慶”們也無所謂,所以,如果僅用道德規範和社會輿論去規範和調整婚姻關係中“忠實義務”,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必須根據社會現狀對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重新思考,對規範措施重新進行完善,並通過法律手段來調整和規範,法律畢竟是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要藉助於法律的強制性手段,進行規制,否則就無法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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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東

情感不出軌,肉體出軌、雙方自願,等等所有這些藉口都是違反忠實義務者給自己的遮羞布。婚外性行為行為不僅侵犯了配偶另一方的配偶權,而且還可造成配偶另一方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其對婚姻造成的損害程度上並不亞於法律規定的重婚與同居。雄律師認為,應從法律規定上明確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一方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不對違背忠實義務行為人予以一定製裁,就不能很好保護無過錯方的相應權利,因此應儘快將通姦等婚外性行為納入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制範圍內,不但要讓過錯方承擔財產賠償責任,還要讓他們進行精神賠償,到那時,看還有誰敢如此肆無忌憚地介紹自己的“經驗”(完)

(雄律師簡介: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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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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