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的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651 證券簡稱:飛樂音響 編號:臨2019-045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案件涉及金額:人民幣25,164,754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公告所述的訴訟判決為一審判決結果,案件當事雙方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案件執行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相關訴訟案件判決結果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是否產生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4月5日披露了《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9-020),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現就其中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亞明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明公司”、“原告”)訴中冶東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建築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建築設計研究院”)、中冶東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東方公司”)、包頭市昆都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分局(以下簡稱“昆區城管局”)、包頭市青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青山區城管局”)及包頭市玉傑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玉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相關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的基本情況

上海亞明照明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於2017年2月15日向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建築設計研究院、中冶東方公司、昆區城管局、青山區城管局、玉傑公司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如下:

1、被告建築設計研究院、中冶東方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25,164,754元;

2、被告建築設計研究院、中冶東方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幣1,056,920元(暫計至2016年1月1日-2017年2月28日)及自2017年3月1日至判決生效日止的利息;

3、被告昆區城管局、青山區城管局在未付款的範圍內對上述1、2項承擔付款義務;

4、被告玉傑公司在已收到的工程款範圍內對上述1、2項承擔付款義務;

5、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訴訟進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3日作出一審判決如下:

1、中冶東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包頭市玉傑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給付上海亞明照明有限公司工程款6,032,349元,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付清;

2、駁回原告上海亞明照明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908.37元,由原告上海亞明照明有限公司負擔100,000元,由中冶東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包頭市玉傑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72,908.37元;鑑定費45,000元(亞明公司預交22,500元、玉傑公司預交22,500元),由上海亞明照明有限公司負擔22,500元,中冶東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包頭市玉傑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2,5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亞明公司預交)由中冶東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包頭市玉傑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三、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公告所述的訴訟判決為一審判決結果,案件當事雙方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案件執行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相關訴訟案件判決結果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是否產生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特此公告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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