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創業?“公司章程”你有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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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創業的你,對於公司章程是否有一個明晰、清楚的認識呢?

對於公司來講,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憲法,是公司運行的治理規範、也是公司有效運行的基礎。

現行的公司法賦予了廣大創業者諸多自由約定的權利,但是大家卻不知道行使或者不知道如何有效的行使,多數人認為公司章程僅僅是公司登記註冊時的一份普通材料,經驗性的做法也是直接使用登記機關提供的範本,亦或是由代辦中介隨意準備一下,這是非常不可取的。

您對“公司章程”又瞭解多少呢?

什麼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包含哪些內容?

制定公司章程應注意哪些事項?

第一,要根據公司的特點和需要來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要根據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以及公司的行業特點、運行機制來制定。

如果你是以工商行政機關的範本公司章程為藍本的話,需要注意的是:範本只是簡單照抄公司法的規定或者其他公司的類似規定,這些都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規則或原則,而由於各個公司在資本規模、股權結構、經營範圍、所在地區等各方面存在不同的特點,因而每一個公司都需要根據本公司的自身特點來具體制定章程規則,對於範本和公司法所確立的一般規則或原則,應當加以具體細化,從而對本公司的重要事項和特殊情況做出詳細的規定,以有利於公司治理。

第二,公司章程要體現公司治理機制,並應當將該機制詳細、明確地細化,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由於範本公司章程的內容多是一般規則或原則,不能體現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不但起不到對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預防性作用,反而有時成為公司運營和管理人員行為的不良約束,從而增加了公司的運作成本。比如股權的比例結構問題,如果不能合理地加以設計,有時會造成公司僵局,有時會導致公司創始人失去創始人地位,從而改變公司命運。

第三、明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力界限和責任。

由於範本內容僅僅是一般性規則,其體現的股東權利並不充分,而且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權限也界定的不是很清楚,約束力較差,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濫用權利時,沒有追究其責任的規則依據。

第四,充分發揮公司法的公司自治原則,利用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條款,完善章程的約定條款。

我們在閱讀公司法時,常常看到條文中有這樣一句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公司法對公司自治原則的重要體現,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當充分發揮這一自治原則,根據自己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設計最適合自己的約定事項。比如公司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東權利的限制,股東會決議的合法性,股東出資份額的確定,股東會會議召開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產生、職權及議事規則,監事會的議事規則,股權轉讓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等等,都可以根據公司法的“除外”條款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約定。

更具體地說,公司章程可以約定由董事長之外的人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分配企業利潤或者新增資本出資的比例;可以在不超過公司法規定上限的情況下對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機構和組成人數進行調整;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而且可以約定特殊情況下的特殊表決方式;股東對內對外轉讓股權可以不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以及“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可以對股東出資股份的繼承問題作出特別約定;可以自行約定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高級管人員等核心團隊的產生辦法和職權以及董事任期等等。

總之,新修改後的公司法之“除外”條款給公司章程自我約定的空間是很大的,公司創始人或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個空間,以實現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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