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277)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2019版)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2019版)

居住美好生活(277)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2019版)

經首次業主大會2010年9月29日表決通過,2018年12月提出第一次修訂,第八次業主大會2019年3月3日表決通過修訂版。

為了規範華聯城市山林花園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一條 本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本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第二條 本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努力創建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居住環境。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民主協商;

(三)維護社區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街道辦事處及其委託的社區工作站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業主大會的議事範圍: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的制定、修改;

(二)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續聘和解聘;

(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四)業主大會的訴訟或仲裁;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工作的監督;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約定和收益分配方案;

(七)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規章制度的制訂和修改;

(八)業主委員會不當決定的改變和撤銷;

(九)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項(如杜絕高空拋物,飼養寵物,封閉陽臺、露臺上搭建花架、雨棚等涉及樓宇外觀的裝修,音響噪聲擾民等) 。

第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採取集體討論,或書面徵求意見,或微信投票(通過深圳市物業管理公眾服務平臺進行事項表決)的形式,以上會議形式也可同時進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具體形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微信投票依照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進行。

第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有明確的發起人及提議事項);

(二)發生重大緊急事件需要及時協調處理;

(三)《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本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在下列情形下,業主可提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一)業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會議,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責令,仍不召集的;

(二)未能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的;

(三)業主委員會被區主管部門責令解散的。

第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召集人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提出本次業主大會會議需要表決的事項;

(二)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會議議程;

(三)印製表決票或選舉票;

(四)在業主中推選若干表決票和選舉票的發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

(五)核實業主身份,確定總投票權數和投票總人數;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召集人應將該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10日。在公告期內接受業主提交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申請資料。在公告期截止後,不再接受對申請資料進行補正或修改。

(七)將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及議程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

(八)在會議召開前告知社區工作站,聽取意見和建議;提前15日向全體業主抄送會議通知並在小區正大門宣傳欄公告;

會議通知應寫明會議的議題、時間、地點、方式、表決事項、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名單、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應選人數、總投票權數和投票總人數、投票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九)採用微信投票的,召集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發佈業主大會會議公告的同時,將微信投票系統中全部業主身份驗證與房屋綁定的相關信息(包括業主姓名、房號、手機號碼)加蓋公章,向全體業主公示至少7日。業主相關資料公示時,姓名、手機號應當進行保密處理。

(十)其他會務準備工作。

第九條 

業主大會以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就本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目的、會議議題、會議召集情況及業主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二)會議召集人對本次會議需要決議事項進行說明;

(三)參加會議的業主對需要決議事項逐一進行投票表決;

(四)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票;

(五)會議召集人公佈投票結果,包括投票的票權數和投票人數,並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說明,確定並宣佈決議事項是否通過;

(六)會議召集人將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十條 業主大會以書面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根據規定向本區域全體業主送達表決票或選舉票,並告知業主表決票或選舉票投放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二)會議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點的表決票;

(三)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表決,如回收時限屆滿後,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數和人數未達到通過業主大會會議有效決議的法定比例的,由召集人告知全體業主延長投票時間,組織人員催收表決票、選舉票,直至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數和人數達到通過業主大會會議有效決議的法定比例,但投票延長時間不超過3個月;

(四)會議召集人組織人員開箱驗票,統計並公佈投票結果,包括投票的票權數和投票人數,以及表決、選舉結果;

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選舉時,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得票順序,按照所得投票票權佔總投票權數的比例與所得投票人數佔總投票人數的比例之和的大小確定,若兩者之和相等,則所得投票權數較多者排名靠前。

第十二條 業主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行使投票權;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權。

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書面委託他人投票。書面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投票權數和人數。

業主投票時應出示房產資料證明及身份證明,代理人除應出示業主的房產資料證明外,還應出示委託書及雙方身份證原件,並將委託書原件、業主身份證複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隨表決票或選票投入投票箱內。

相關人員應有效管理選票和業主信息,嚴禁對外洩露。

第十三條 一個獨立產權單位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業主應當在會議簽到表簽字確認;採用或者同時採用書面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應在表決票上或者選舉票上簽字確認並按照規定方式交回表決票或者選舉票。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和與會業主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多數同意;業主大會作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和與會業主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一)主任召集會議的;

(二)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副主任召集會議的;

(三)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的;

(四)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指定召開的。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一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當邀請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派員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候補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換屆選舉,並報告區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換屆選舉應當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

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尚未完成換屆選舉的,業主可提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或者監督業主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並在上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不再繼續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全體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後,仍缺員超過百分之四十但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及時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增補工作。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製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發布信息,應當經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簽字同意且抄送每一位業主:

(一)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二)提請業主大會決定調整物業服務費;

(三)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式;

(四)提請業主大會批准物業服務合同;

(五)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六)終止委員職務以及將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

(七)中止委員職務並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委員職務;

(八)涉及業主重大利益的其他決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解散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在區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有關財物清算和資料清理工作,並在宣佈解散後三個工作日內移交給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代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依法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應加蓋業主大會印章,經業主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應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並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活動檔案供業主查詢,檔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備案的材料;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建議書;

(八)物業服務費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

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並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覆。

第二十六條 本物業區域的檔案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一名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活動經費由物業管理費支出,每次業主大會費用合計不超過5000元,用於業主大會活動的開支。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由物業管理費支出,費用合計不超出本年度物業管理費收入的2%,用於下列開支:

(一)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費;

(三)有關人員津貼標準:

1. 業主委員會主任1名,津貼:1500 元/人•月;

2.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1名,津貼:1200 元/人•月;

3. 業主委員會委員5名,津貼:1000 元/人•月;

4. 業主委員會執行秘書1名,工資:5000 元/人•月。

經費收支帳目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每三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議事規則專為本區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及業主委員會會議使用,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業委會科技認為:

鄰里和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孟子“鄉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一語深刻表述了鄰里友善相處、社會美滿和諧這一令人神往的意境。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一傳統美德在現代都市人的身上似乎再難覓蹤影。高樓大廈這一有形的物體不但阻擋了鄰里間親密交往,更成為阻隔人們心靈溝通的無形屏障,一個個家庭成了樓海中的孤島,同處一隅的鄰里卻互不相識,人們似乎早已習慣“不和陌生人說話”。老子《道德經》中“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不但是當時小國寡民生活狀態的生動寫照,更是對我們現代都市生活狀態的譴責。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全國上下共同的目標。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區是社會的基礎,打破鄰里隔膜屏障,構建和睦的鄰里關係既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更是對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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