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一起國有債權處置案背後:詐騙、利益輸送,還是合法處置?

記者 | 王昱倩

2016年11月28日,被網上追逃33天后,中信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資產”)的代理律師王敏被內蒙古警方帶走調查。他被指以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違規受讓了中信資產關聯的6筆不良債權。根據檢方的數據,這些不良債權的價值高達9045萬餘元。

近日,王敏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捲入該案的還有中信資產的4名員工以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呼和浩特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呼辦”)的5名員工。

因涉及中信集團、中國最大的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一的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本案備受關注。

律師參與下的債權追償

53歲的王敏有逾10年的律師執業經歷。他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曾在中央某部門從事法律法規研究和調研工作,後任職一家證券公司董事會秘書。2006年2月,王敏成為北京首信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

網上公開簡歷顯示,王敏的業務領域涵蓋民商事訴訟、資產與債務重組、股權私募融資、不良資產處置等。包括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建設銀行、中信資產公司、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在內的數十家大中型企業、機構均是他的客戶。

工商資料顯示,中信資產是央企中信集團旗下子公司,成立於2002年,經營範圍是資產受託管理、企業管理、企業資產界定與重組等。

【深度】一起国有债权处置案背后:诈骗、利益输送,还是合法处置?

根據起訴書指控,王敏涉嫌騙取華夏物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物行”)債權,在此過程中,長城呼辦5名員工涉嫌失職罪。

華夏物行債權最初始於2000年12月。那時,華夏物行向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海淀支行貸款2950萬元。由於貸款到期不能償還,2002年8月,北京一中院判定華夏物行償還上述貸款本息。由於華夏物行公司沒有還款能力,2003年,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裁定中止該案執行程序。

在此背景下,這筆債權由建設銀行作為壞賬剝離,在幾家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幾經輾轉,始終無法追償。2009年9月,北京一中院作出裁定,因執行人、擔保人無財產執行,執行程序終結。

相關起訴書顯示,2011年6月5日,中信資產接手華夏物行債權,隨即聘任北京首信律所的王敏團隊作為代理律師,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追償這筆債務。

而長城呼辦的一份盡職調查報告則顯示,2011年6月15日,長城呼辦從中信資產手中收購了該債權,債權總額6764.32萬元,長城呼辦以計價值350萬元購入。

王敏的辯護律師姜丹明告訴界面新聞記者,隨後,長城呼辦聘用王敏為代理律師,繼續負責這筆債權的追償工作。

姜丹明說,但追償工作沒有任何實質性的進展。王敏的方案是,對債務人華夏物行及擔保人提起訴訟。他還對擔保人的股東提起訴訟,對擔保人進行司法強制清算,全都失敗了。“這筆不良債權眼看追償無望。”

時任長城呼辦資產業務部高級經理的韓芙亭告訴界面新聞記者,長城呼辦派專人駐北京,花費數月做盡職調查,也沒有進展。

相關材料顯示,接手債權之初,王敏就懷疑華夏物行的股東存在出資不實的可能。他的依據是,華夏物行的大股東金貿國際公司當時用以租代售的房產作為出資。但實際核查後,這處房產並不為其所有。根據最高法的相關文件和判例,被執行的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可追加執行出資不實原股東的財產。

姜丹明出具的材料顯示,2012年7月、11月、2013年2月,王敏數次向北京一中院提交《追加被執行人申請》,要求華夏物行的發起股東清償債權。

但上述追加申請被數次駁回。

處置債權引發多人被調查

與此同時,長城呼辦啟動了公開轉讓這筆債權的工作。

韓芙亭介紹,2013年1月,正值公司新的黨委班子成立,“上級領導要求加快處置不良資產,儘快實現商業化經營。”

長城呼辦的盡職調查報告稱:經過調查,債務企業雖然處於開業狀態,但未發現有價值的財產,至今無償還債務的意願。“經累計近10年的催收至今也未償付,我辦要在有限的時間內達到預期的目標基本沒有可能,故申請評估立項,儘快處置,實現收益的最大化。”

韓芙亭介紹,隨即,長城呼辦開始為公開轉讓作準備。至於王敏仍在追加起訴金貿國際出資不實一事,由於這種方法少有成功的先例,“我們抱著試試的心態,但未存希望。這筆債權上會研究時,十餘人組成的審委會一致同意,放棄繼續追償。”

長城呼辦隨後起草的一份處置方案顯示,經由第三方公司估值,華夏物行債權估價為170萬元至208萬元之間,處置底價擬定為195萬元。處置方案提及:採取法律手段訴訟,週期長,結果無法預料,容易節外生枝,且費用高,不符合商業化經營理念。故最終決定到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轉讓。

華夏物行債權即將到天津金交所掛牌之際,發生了戲劇性的轉折。2013年7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裁定,判定長城呼辦一方勝訴,追加金貿國際公司為被執行人,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這意味著,這筆債務又有了償還的可能。

2013年9月,長城呼辦在《北京商報》上刊登了包括華夏物行在內的13戶債權處置公告。2013年11月,經由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批示同意,華夏物行債權在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公開掛牌轉讓。

2013年12月6日,北京融信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195萬元的價格受讓了該筆債權。

但令長城呼辦深感意外的是,融信道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王敏。韓芙亭和周鑫均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轉讓過程中,他們完全不知曉該情況。

工商資料顯示,融信道公司於2013年4月成立,註冊資本10萬元,法定代表人周文娟。直至2015年底,該公司股東變更為楊某平、王某。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印發的《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參與處置資產的律師,不能作為處置資產的受讓人。

相關法律資料顯示,融信道公司受讓債權後,2014年6月,王敏向北京西城區法院起訴,要求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等股東在金貿公司出資不實的5102.54萬元本息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4年11月,被告單位隨後都作出反訴。

2015年底,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等單位向公安部發去舉報信。這封舉報信稱,長城呼辦故意隱瞞重大事實,以195萬的低價向民營企業出售本息超過6700萬元的銀行貸款債權,兩者互相勾結,涉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

舉報信發出5個月後,2016年5月,長城呼辦5名員工——總經理郭智君、副總經理孫永森、業務審核部副高級經理譚旭輝、資產業務部高級經理韓芙亭、項目經理周鑫以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被刑事拘留。

韓芙亭回憶,2016年5月13日上午,他們被通知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協助調查,剛進會議室即被控制。當天下午,長城呼辦與王敏的融信道公司簽署協議,將華夏物行債權以195萬元的購買價退回給長城呼辦。

2016年11月,王敏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刑拘。此後,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王敏。

因涉王敏案,2017年6月12日,三名中信資產公司的員工——總經理王琨、處置二部經理陳金術、袁連標也被內蒙古警方帶走調查。

3個月後,廣州白雲機場派出所的民警攔下了正在登機的中信資產副總經理高昂。高昂在廣東省看守所羈押3天后,也被內蒙古警方帶走調查。

界面新聞記者得到的材料顯示,韓芙亭、周鑫的案件被起訴至法院,尚未開庭,二人均於2017年6月27日取保候審。長城呼辦另外3人因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未批准逮捕,刑拘37天后被釋放。

起訴書指控,韓芙亭、周鑫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履職過程遺漏重要估價依據,造成國有公司資產損失4907.54萬元,應當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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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債權包

2016年6月,北京西城區法院出具裁定稱,內蒙古公安廳向法院發函,告知該案存在經濟犯罪嫌疑,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要求終止訴訟。西城區法院決定,駁回融信道公司對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等股東的起訴。

界面新聞記者得到的起訴書顯示,呼市檢察院認為,王敏作為債權訴訟代理律師,採取虛假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有財產。其中騙取中信資產公司5戶債權合計6639餘萬元,騙取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呼和浩特辦事處債權2405餘萬元。總計9045萬餘元,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起訴書指控,中信資產四名員工緻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內蒙古警方偵查發現,作為律師,王敏實際受讓的不僅是華夏物行債權,還有“中信包”的另5筆債權——北京民源大廈債權、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物資經銷公司債權(下稱“北綜投債權”)、北京慶亞經濟技術發展公司債權、北京湘大和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中國華興集團債權。

中信資產一名涉案員工陳金術的家屬陳金明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內蒙警方懷疑,4名高管與王敏之間存在利益輸送,低價轉讓這5筆債權。但目前尚無關聯證據。

王敏的起訴書指控,在其中一筆北綜投債權中,王敏代表中信資產公司起訴債務公司的股東——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京能集團”),訴求京能集團償還本息6680餘萬元。

工商信息顯示,京能集團是北京市的大型國企,註冊資本213億元,成立於2004年底。

陳金明向界面新聞記者介紹,京能集團與中信資產協商,以其擁有的一處房產的租金抵頂債務。中信資產的領導前去查看,發現房子先前被用作浴池營業,今後改造成辦公樓需另外再投入資金,拒絕了京能集團的提議。

根據姜丹明的說法,2010年5月,王敏向京能集團提出了一個方案,與保險機構泰康集團合作設立一項債權投資計劃,獲得融資,從而幫助京能集團還清債務。不過能否最終成功,王敏也無十足的把握。

姜丹明說,這一計劃的實現至少需要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確定計劃方案、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通過保監會備案審核等。任一程序都存在高度不確定性。

姜丹明提供的材料顯示,2010年6月,王敏實際控制的另一家公司——道和馨公司向中信資產公司提出,以1800萬元(注:後實際收購價1500萬元)收購北綜投債權在內的4筆債權。中信資產公司陳金術起草向高層彙報請示,後被批准。

這一年9月25日,王敏找來的陪標單位天鴻公司中標上述債權。兩天後,天鴻公司與中信資產公司簽訂轉讓協議。後天鴻公司將債權轉讓給道和馨公司。

中信資產的4名員工堅稱,這一過程中,並不知曉道和馨公司實際控制人是王敏。

2011年的3月,王敏向京能集團建議的融資計劃獲得京能集團董事會同意。這時距離中信資產的債權被轉讓,已經過去了半年有餘。

資料顯示,2011年5月,泰康公司也通過了該融資計劃。2011年12月底,保監會通過了備案審核,由此,京能集團獲得了泰康公司的20億元貸款。隨後,京能集團向道和馨公司支付2520萬元,以投資顧問費的形式,實際上還清了債務。

在呼市檢方的指控中,經第三方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該債權包評估值為8139萬元人民幣,減去購買價1500萬元,王敏涉嫌騙取5戶債權合計66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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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

根據起訴書,王敏與4名中信資產員工的案件合併起訴,交由呼市中院審判。長城呼辦韓芙亭、周鑫失職案則是另一個案件,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法院管轄。

而王敏的律師姜丹明多次向呼市中院提出審判管轄權異議,未被批准。

姜丹明告訴界面新聞記者,起訴書認定的王敏兩次詐騙行為,一起涉及中信資產公司,另一起涉及到長城呼辦。對於前者,犯罪行為的發生地、結果地均在北京市,中信資產員工涉嫌失職犯罪也發生在北京,王敏與中信資產員工的居住地也在北京,因此王敏以及中信資產員工的案件應由北京的法院管轄。

界面新聞記者得到的材料顯示,此案在偵查階段,就存在管轄權爭議。為此,內蒙古公安廳發文向公安部請示。公安部回覆稱,鑑於中信資產公司工作人員涉嫌犯罪問題,與內蒙警方偵辦的王敏案存在關聯,可對中信案的犯罪線索一併偵查,同時做好與相關檢察院、法院的溝通協調工作。

姜丹明稱,在審查起訴階段,呼市檢察院未就管轄權問題進行請示。2018年2月,姜丹明與中信資產4名員工的律師向呼市中院的主審法官提出管轄異議。後來據工作人員告知,呼市中院曾多次上報內蒙高院請示,內蒙古高院也曾請示過最高人民法院,不過當時請示未經審委會程序,被要求重新上報,內蒙高院未重新上報,而是直接批覆給呼市中院審判。

2018年6月,在庭前會議上,主審法官出示內蒙古法院的批示: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審判,故呼市中院有權審判。

2019年3月18日,該案正式開庭審理,合議庭再未回應律師的管轄異議問題。

此案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

一份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梁根林,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出具的專家意見書認為,“從行為對象上,王敏被控詐騙罪一案,涉及的相關債權屬於不良債權,這種債權利益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不能成為詐騙罪的標的。”

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對於“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詐騙罪的對象,理論上歷來有爭議。

法學專家認為,只有當某種“財產性利益”具有“確定性”時,才能成為本罪對象。反之,如果某種利益能否實現並不確定,被害人是否會產生損害就無法確定,行為人是否能夠由此取得財物也就無法確定,從而導致詐騙的後果存疑。

具體而言,專家分析,在長城呼辦一案中,雖然法院裁定金貿國際承擔清償責任,但是金貿國際能否履行並不確定,加之華夏物行如負有其他債務,長城呼辦對其債權的實現更不具有確定性。對於“中信包”另5戶債權,王敏受讓時僅有泰康融資計劃。受讓當時,該債權利益能否實現,也具有不確定性。

而針對最高法2009年3月那份紀要規定(參與處置資產的律師,不能作為處置資產的受讓人),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餘超解釋稱,名稱中帶有“通知”、“意見”、“紀要”等的文件,都不屬於司法解釋,該類文件在司法實踐中被稱為“司法解釋性文件”,根據最高法的規定,刑事裁判文書中,只能引用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作為裁判依據,而其他的文件,只能作為“說理的依據”,而非“裁判依據。”

本案涉案金額也存在爭議。

起訴書指控,經評估確定,王敏騙取國有財產9045萬餘元人民幣。而姜丹明認為,評估機構不應計算債權的“市場價值”,而應計算其“清算價值”。

目前,本案仍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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