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務條例》將於5月1日正式實施

《江西省宗教事務條例》將於5月1日正式實施

4月28日,江西省政府新聞辦、省民宗局聯合召開新修訂《江西省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佈會。江西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民宗局黨組書記、局長曹國慶介紹了《條例》修訂的背景、過程和規範的主要內容。

《江西省宗教事務條例》將於5月1日正式實施

曹國慶局長介紹,《條例》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3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在修訂過程中,江西省堅持科學立法、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組織開展了廣泛的省內調研,先後赴5省學習考察,並與11個省(直轄市)交流經驗;共召開各類座談會、論證會27次,集中徵求宗教界意見4次,徵求省直有關部門意見5次,徵求市、縣、鄉、村四級意見多次,還徵求了國家宗教事務局、省法律顧問團、省法學會、專家諮詢組成員以及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並通過江西省人大新聞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32次修改完善,圓滿獲得表決通過。

新修訂的《條例》共9章74條,體例結構與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保持一致,內容既嚴格對標上位法,又結合江西實際,對上位法的原則性規定加以細化,研究制定了具有江西特色的條款內容,主要加強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組織內部規範管理,規範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宗教活動開展和宗教財產監督管理,具有較強的操作性,為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提供了堅實保障。

記者注意到,新修訂的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明確遏制了宗教商業化傾向。而此次江西省《條例》修訂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又在遏制宗教界商業化行為和防止宗教被外界商業化兩方面做了細化和補充。

在遏制宗教商業化方面,條例做了以下規定:

一是在五十七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不得干預宗教活動場所的內部事務。

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禁止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商業運作並獲取經濟收益,禁止將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產打包上市或者進行資本運作,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並且在五十六條規定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

二是第三十一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不得利用宗教非法斂財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騙取錢財,不得為他人非法斂財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提供條件;對違反的在法律責任中設置了罰則。在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倡導安全燃香和文明敬香”,這有利於遏制“燒高香”、“燒頭香”等商業化行為。

三是第四十八條規定規定宗教界不得利用放生活動開展商業性經營、獲取經濟利益。

在防止宗教被商業化方面,條例在第三十四條規定,將宗教活動場所劃入景區區域內的,應當徵求該宗教活動場所及其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成立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遊覽內容的景區或者依託宗教活動場所成立景區的,應當徵求省宗教事務部門意見。景區、遊覽參觀點、公園等地建造的供遊人參觀遊覽的具有宗教建築特徵但不屬於宗教活動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內,不得設置宗教設施,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不得進行宗教活動。

第三十五條規定,需購買門票的宗教活動場所和內設有宗教活動場所的景區、遊覽參觀點,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信仰該宗教活動場所所屬宗教的教職人員、信仰該宗教活動場所所屬宗教並持有證件的公民、該宗教活動場所所屬的工作人員免收門票。在制定或者調整前款規定的景區、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時,應當聽取宗教事務部門、有關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及有關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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