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三年內汙染防治企業減按15%稅率徵稅

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稅率徵稅的政策已經落地,這將有利於鼓勵汙染防治企業的專業化、規模化發展。

據財政部官方網站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日前發佈2019年第60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公告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汙企業或政府委託,負責環境汙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

公告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七項條件,包括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此外,第三方防治企業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範圍內常規汙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汙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公告稱,第三方防治企業,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上述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開展後續管理過程中,可轉請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核查,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相關核查工作,具體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制定。

據第一財經記者瞭解,長期以來,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因收費不到位、運行經費不足,以及稅賦較高等問題,一直面臨著生存困境。早在2013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就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交了《關於進一步完善環保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提案》。

四部委:三年内污染防治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減稅新政有助於汙染防治企業的專業化、規模化發展。圖為一家汙水處理廠。攝影/章軻

據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馬輝表示,作為典型的政策驅動型產業,稅收優惠對於助推環保產業發展最為直接、有效,不僅可以緩解環保企業長期以來因收費不到位、運行經費不足等問題,增強民間資本對環保產業的投資熱情,也可以極大地減輕政府的財政支出壓力和公眾支付壓力。

馬輝介紹,長期以來,對於環保企業稅收優惠不夠,甚至一些原有的稅收政策成為影響民間資本進入環保產業的制約因素。比如,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門檻偏高。之前,環保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優惠政策主要為“三免三減半”,這對於投資回報相對較低、回報期限較長的環保產業來說,作用並不明顯。

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採取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規定,但環保企業大部分屬於中小企業,只有少數可以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絕大部分企業可望而不可及。

馬輝說,另外,房產和土地使用稅增加了企業負擔。隨著市政公用事業改革不斷推進,許多城市汙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主體由事業單位改為企業,治汙設施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及所佔土地需要額外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增加了環保企業負擔,提高治汙成本,不利於民間資本的進入。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上述提案曾建議,比照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標準,環保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同時,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徵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政策,免徵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汙染治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及所佔土地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環保事業發展。

今年兩會上,環境商會提交的提案建議,實行環保行業結構性減稅政策,選擇特定稅種削減稅負水平。對於汙水、垃圾、危廢、醫廢、汙泥處理等營業收入降低稅率,比如參照生活服務業增值稅6%稅率執行。對於環保行業即徵即退的增值稅部分,不再徵收所得稅。

同時在所得稅“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優惠名錄中增加脫硝、除塵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完善即徵即退相關細則,確保即徵即退政策落地。完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相關細則,合理界定環境違法責任。

據第一財經記者瞭解,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研究對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比照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所得稅優惠政策”“推進社會化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

國務院出臺的《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也要求,“資金投入向汙染防治攻堅戰傾斜,堅持投入同攻堅任務相匹配,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研究對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比照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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