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法院開審職務犯罪案 處級領導幹部旁聽受教育

2019年4月23日,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黃奎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港北區群眾工作部原部長、區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掛職)石某涉嫌犯貪汙罪、受賄罪一案。貴港市紀委監委組織參加2019年貴港市縣處級領導幹部進修班(第15期)的59名領導幹部到庭旁聽,通過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切實增強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

港北法院開審職務犯罪案 處級領導幹部旁聽受教育

庭審現場

被告人石某,男,1959年10月出生,壯族,大專文化,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任港北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局長,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港北區農機局黨組書記、局長,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任港北區交通局正科級幹部,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任港北區群眾工作部部長,2017年8月起任港北區群眾工作部部長、掛任中共港北區委政法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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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將被告人石某提押至法庭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石某在擔任港北區農機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農機經銷商藍某(另案處理) 內外勾結,以虛假購置農機的方式共同套取農機補貼人民幣240萬元;夥同農機局財務人員周某(另案處理) 以虛列開支、虛開發票的方式套取公款75.651萬元;指使周某用公款購買購物卡送人的方式貪汙公款3.0385萬元;以接待上級檢查為由,要求下屬單位截留3萬元專項資金給其,並將該款非法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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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某出庭受審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在擔任港北區農機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農機經銷商藍某索要75.31萬元;以接待上級檢查為由,分別向港北區延塘農機合作社理事長楊某索要3萬元和夏裡合作社李某索要2萬元,予以非法佔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款人民幣321.689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人民幣80.31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一人犯二罪,應當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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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旁聽庭審

法庭上,被告人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貪汙罪的罪名有異議,辯稱其並未與他人共同侵吞公款。石某還對被控犯受賄罪部分犯罪事實和犯罪金額有異議,辯稱部分款項用於公務開支。經過5個多小時的審理,審判長宣佈休庭,待合議庭評議後擇期宣判。

庭審結束後,參加旁聽的領導幹部紛紛表示,要以案為鑑、以案為警、以案為戒,牢固樹立廉潔從政意識,嚴格遵守黨紀國法,不斷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的能力,時刻做到防微杜漸、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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