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有一家企業它的股東都是自然人股東,在2014年的7月份進行了股份制改造。2015年的1月份公司為了快速的發展,在沒有新的資金投入的情況下,以公司結餘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並且分配到了各個股東的名下。這個時候會計上作出了處理,

借 : 資本公積3000萬

貸: 實收資本3000萬

後來,在2015年的5月份,稅務機關對這家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了這一筆分錄,就詢問企業的財務人員,對這一筆分錄是不是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財務人員認為這個事項屬於是稅法規定的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行為,並且拿出了相關的稅收文件:“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的事項,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分配個人所得部分就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麼針對財務人員拿出來的這個文件,我們要來看一看這個文件當中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它指的是什麼?

這個文件當中的資本公積,它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而這家公司雖然經過了股份制改造,但是並沒有進行上市,也就不存在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所以不屬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範圍。

那麼這家公司的資本公積是如何形成的?

稅務機關進一步的檢查發現,這家企業在上年度進行會計處理的時候,將盈餘公積轉為了資本公積。企業為了避免繳個人所得稅,在會計上做了一下巧妙地處理。這樣的巧妙處理,仍然沒有逃脫稅務機關的稽查,不僅補繳了稅款,還被處以一倍以上的罰款。

所以針對這樣一個問題,我們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做一個總結歸納:

第一種情況

如果說個人股東取得的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應該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股東取得的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他是不徵個人所得稅的。

第二種情況

個人股東取得的上市公司或者是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去轉增股本,這個時候要按照現行的有關的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來執行。

第三種情況

個人取得的是非上市或者沒有在新三板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應該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話可以制定一個計劃,在五年內分期繳納。

第四種情況

個人股東取得非上市,即未在新三板掛牌的其他企業,已未分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這個時候應該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實施轉增的這個企業要及時的代扣代繳。

針對以上四種情況,不論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應當知道這個特定的優惠政策,它的適用範圍是特定的,不能夠任意的擴大適用範圍,否則就會帶來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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