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超過兩年的就合法嗎?千萬別相信這些謠言,要誤大事的!


楊勇律師今日接到當事人諮詢說:“自己家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滿兩年了。前段時間聽說違法建築建成滿兩年不被處罰的話,就可以認定為合法。但是政府還是說房屋是違法建築,讓我限期自行拆除,我感覺政府在誆我,我不信,想來諮詢一下律師。”

楊勇律師聽到這話,真的是哭笑不得。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偶有出現一些不知從哪冒出來的謠言,被拆遷方聽說這些謠言,選擇採用這些謠言進行維權,最後卻發現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首先,當事人應當自行了解,自己家的房屋是否真的是違建。違法建築指的是在城市的建設規劃中,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的批准,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相關規定擅自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違建主要包括以下的四種類型:

沒有申請或申請未獲批准,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 更改使用性質的建築; 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永久性建築; 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在違建認定之前相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調查未登記房屋的建造時間、地點、面積、用途、所有權人等相關信息,並告知當事人,向其依法送達《認定決定告知書》。行政相關部門根據調查的結果作出載明違法事實、法律依據以及當事人不服相關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的行政決定書,並將行政決定書在作出後七日內向當事人送達。


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可知,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發現的,將不再給予其行政處罰。該條款規定的期限主要是從違法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違法行為如果是連續或者繼續的狀態,則從行為終止之日起開始計算。很多人根據以上條款,認為違法建築在超過兩年後,就不應當對其進行處罰,就可以在拆遷過程中認定為合法建築,獲得相應補償了,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對於違建而言,不論經歷多長時間,都不能將其認定為合法。違法建築是一個穩定持續,一直存在的狀態,對於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建設法》相關規定建造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相關行政部門有權根據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或責令拆除。但同時,拆除違法建築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實施,對於行政機關違法拆除違建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由上述可知,當您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時,您應當及時依法拆除,對於違法建築滿兩年就不處罰的說法是錯誤的。您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在遇到此類問題時,應當像文章開頭的當事人一樣,及時諮詢專業律師,辨別謠言。切莫用謠言進行維權,這種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謠言,在您的維權之路上只能單純的平添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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