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土地被徵收後,這樣保障農民權益,補償款會有所提高

近年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的話題一直沒有斷過。在加快農村城市化的腳步中,農村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涉及到千家萬戶,也因此使得大批的農村房屋面臨拆遷或是被拆遷。

在拆遷過程中卻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尤其是拆遷補償方面,由於農村老百姓不知法、不懂法導致合法補償在不知不覺中被侵害。不過隨著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公佈,今後土地徵收會有一定的變化

農村的土地被徵收後,這樣保障農民權益,補償款會有所提高

土地徵收將會以農民受益為目的

讓農民受益,促進農村與農業現代化,是農村土地改革的初心。無論是作為農用地的耕地、林地、草地,還是宅基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居民,維護他們的權利、保護他們的權益、實現他們的財產權,是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其次土地徵收要以公共利益為基礎

作為土地制度的基礎性法律,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頒佈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正,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為維護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合理開發土地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去年年底則是對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次修正。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徵地制度改革的一個立足點就是縮小徵地範圍,防止隨意、盲目侵佔農民的土地利益。

據相關人員介紹說,“徵收和徵用都是以國家名義的一種取得,特別是徵收,是非常嚴肅的法律行為,要特別嚴謹。”以國家的名義徵收的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但並不是什麼都可以往公共利益裡面裝的,也並不是什麼時候都可以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實施徵收的。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當被拆遷人發現徵收過程中存在狸貓換太子的違法行為時一定要諮詢專業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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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小徵地範圍

一直以來,在土地徵收過程中,經常有某些地方政府低價徵收老百姓土地之後又高價出讓給開發商,由此帶來“土地財政”的依賴,且對失地農民權益保障不足等讓徵地制度飽受爭議。不過隨著修正案的公佈,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徵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

同日提請審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關於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必須先徵收為國有後才能出讓的規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銜接土地管理法修改。

徵地補償由片區綜合地價確定

草案明確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區、市)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且制定區片綜合地價要綜合考慮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以及土地產值、安置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對於徵地補償的標準只增不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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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其居住權和農村村民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給大家帶來了福音,只要相關部門依法徵收,相信以後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就會減少糾紛,減少社會矛盾以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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