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金加計遞減10%為什麼不計入營業外收入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對“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明確。

即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進行相關處理,實際繳納時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按加計抵減額貸記其他收益。

進項稅金加計遞減10%為什麼不計入營業外收入

案例:2019年4月份一般納稅人服務公司符合增值稅的加計抵減政策,4月份銷項稅41萬元,進項稅額20萬元,全部屬於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增值稅計算過程:

4月份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20*10%=2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41-20=21萬元

實際繳納增值稅=21-2=19萬元

會計處理:

一、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1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二、實際繳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繳納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貸:銀行存款 19萬元

其他收益 2萬元

進項稅金加計遞減10%為什麼不計入營業外收入

加計抵減10%為什麼計入其他收益而不是營業外收入科目

因為增值稅加計扣減10%是政府給予企業稅收優惠,該項優惠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因此計入其他收益科目。

1.其他收益科目核算內容

其他收益科目是政府補助會計準則中新增的科目。指企業選擇總額法對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的,應增設“6117 其他收益”科目進行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且應直接計入本科目的項目。對於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在實際收到或應收時,或者將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分攤計入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後應無餘額。

進項稅金加計遞減10%為什麼不計入營業外收入

2.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內容

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發生的營業利潤外的收益,他不是由企業經營資金耗費所產生的,不需要企業付出代價,實際上是一種純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與有關的費用進行配比。

3.其他收益屬於營業利潤項目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資產減值損失+

其他收益+投資損益+套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產處置損益

由於增值稅進項加計抵減屬於政府補助,其補助的費用也是與營業利潤有關,故與日常活動相關,同時該補助與日常銷售經營活動密切相關,所以加計抵減部分計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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