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存在哪些物業問題?

在我國當今的經濟以及科技不斷髮展的過程中,城市化進程也實現了不斷的加快。隨著城市居民數量的不斷增加,對於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而言,也就有著越來越多的問題存在。因此城市的住宅小區物業中心以及居民之間也就存在著越來越多的矛盾。為了使得這樣的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使得矛盾可以得到進一步的化解,下面為大家介紹:小區存在哪些物業問題?

1、物業管理中設施、安全、環境等問題

管理企業自接手物業管理,就該清楚自己的法律義務以及責任。從不同省分不同地區都呈現過相似與開發商相干的法律糾紛。主要現象有:房屋質量差,小區開發時與入住後環境差異大,許多內容與宣揚時候不相符。等房屋呈現大面積的漏水、開裂等問題,環境沒法棲身,沒有按許諾書按裝設施等。業主的問題患上不到減緩,就容易把責任主體強加在物業身上,各種不滿以及情緒上來時,最多見以不繳納物業費為主要表現。

大多數業主對於物業管理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他們意識裡的物業不過是替小區弄衛生,做綠化,保證1些最基本的餬口安全,維修小區公共裝備等,認為這些都是低本錢的服務運作,觸及不到物業費高收取。因而在物業管理費繳納問題上呈現的事情也較多。前面講述業主的問題,使管理企業無形中增添了收費難題,還有問題是物業自身管理工作不公道,業主以服務不周投訴,更有甚者物業公司為謀取利益偷偷設項多收物業費,為了利益使企業形象受損。

2、 管理人員缺少專業素質以及法律意識

目前物業管理是1個新發展行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加之管理企業不願意花本錢去讓物業人員參加培訓,也懈怠於對於內部員工職業道德素質的強化,沒有完全規範化的管理體制,工作內容分配凌亂,考查只下表面工夫等,以至於總體管理水平較差,服務質量受人詬病,服務以及被服務的主體瓜葛沒有弄清楚,這樣的管理是有形無實的。

物業管理服務於小區,畢竟不僅僅是道德上以及素質上的請求,它是有法可依的。目前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稀薄也是1個首要問題。從總體形勢上看,物業管理存在的隱患多半在法律認識上犯錯,全國都缺少系統完美的物業管理體系,半數以上的省、直轄市甚至大都沒有完美之處法律法規,即使有落實的效果也是差能人意,這些問題都制約了物業管理的發展。

3、房屋有質量問題,業主能拒交物業費嗎?

在物業管理法律關係中,業主應該向物業管理公司給付物業費,業主是債務人,物業管理公司是債權人;而在房屋買賣關係中,業主是債權人,開發商是債務人。業主不能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為開發商前期的建設質量等問題負責。因此不能以物業管理費來抵消前述遺留問題產生的損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物業管理公司給付物業管理費。

至於前期出現的遺留問題,如果保修服務可以解決的,通過保修服務解決。保修服務解決不了的問題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問題,應該由開發商負責解決。開發商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合同約定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小區存在哪些物業問題?

4、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停水停電嗎?

供水、供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兩者處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中。

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供水、供電公司的一項重要合同履行抗辯權,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合同的主體,自然不享有供水供電權。

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在業主欠繳物業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可以以停水停電為懲罰手段,在合同法上屬於涉他條款,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這種條款應徵得權利人的同意,否則,為無效條款,業主反而可以追究物業管理公司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開展過程中,要注重把握現階段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效率低下、質量不足、居民物業費拖欠、物業服務水平不高等一系列問題。在對物業管理問題改善過程中,要加強市場化運作,區別行政管理與物業管理的職能差異,加強物業管理體系構建,以提升物業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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