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的怎麼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五、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的怎麼稅前扣除


開辦費的賬務處理

開辦費(organization expenses),也叫組建成本(organization costs),是指為設立一家股份公司而發生的成本,包括法律費用、發起人費用以及取得執照的費用。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開辦費的相關規定已經失效。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於2008年1月1日實施。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即可。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需要注意的是,籌建(開辦)期間,需要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以及需要計入在建工程的材料費用,不能做此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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