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211)物業有權不讓小區業主車輛進入小區?

近幾年小區業主對停車位的需求大幅增加,業主跟物業以及開發商因為小區車位糾紛也屢見不鮮。

小區的業主有沒有優先使用車位的權利?小區物業有沒有權利出租或者銷售小區的車位呢?

在回答這兩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先弄明白兩件事。小區開發商和小區物業是什麼關係?小區的車位分為幾類?每一類車位的產權是怎麼歸屬的?

先看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關係。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但現實中,不少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均是由開發商派生出來的,普遍存在“父子關係”。瞭解到這個現象,我們可以這麼理解,在小區的車位上,一般情況下,物業和開發商是利益共同體。當然也不排除,由於某些原因,例如新舊物業管理公司更替時,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有衝突的情況。

再看小區的車位分為幾類?每一類車位的產權是怎麼歸屬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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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規劃內建設的車位


通過《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可以看出,建築規劃內建設的車位,開發商有權處分。但是如何判斷車位是否屬於建築規劃內?

判斷一個車位是規劃內的還是規劃外的,只能依據規劃文件,主要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圖上標示的車位,是規劃內的車位;附圖上未標示的車位,是規劃外的車位。有的建設項目,規劃報建時尚未設計車位,則可以規劃確定的數量為依據,規劃數量之內的,屬於規劃車位。

只有判斷出車位在規劃內,開發商即有權處分。但對於開發商處分權,法律明確進行限制。《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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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外建設的車位


規劃外車位,通常就是佔用公共道路、綠化帶等公共區域,進行改造的車位。對於規劃外建設的車位,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在業主共有部分土地修建車位並出售系無權處分。那麼對於這種車位,是否有權收取管理費?管理費應該如何支配?

其實,既然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便應該由業主大會進行決定。在這裡請注意,是業主大會決定,不是物業管理公司。在實際生活中,一般小區都要收取管理費,這是因為防止外面車輛佔用車位,部分業主亂停亂髮,導致小區交通擁堵,造成大家生活不便。

通常收取管理費由物業公司收取,但費用絕不是屬於物業公司,而是屬於全體業主。收取後的用途也要本著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其中含前期停車服務設備設施的購置,日常發生的車輛管理人員的人員工資成本、停車系統每月發生電費、維修、維護費用,及對車輛由於碾壓道路、井蓋等小區公共設施所受損壞的維修費用等,如果有剩餘利潤則用來補充本小區建設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並且在每一年度末對所收取和發生的費用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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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買車位,不讓進小區做法是否合理?


我們首先要看小區的車位屬於哪種性質,如果是開發商的產權車位,小區的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進行交涉和維權。如果是公攤車位,這類車位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有,根本談不上出租和出售。實踐中,小區一般都有公攤車位,因此,不購買車位,不讓進門的做法顯然不合理。

最後,筆者提醒大家,對於出現不購買車位,不讓進門的事件,應和物業公司和平交涉,切不能意氣用事,避免發生肢體衝突

居住美好生活(211)物業有權不讓小區業主車輛進入小區?

業委會科技認為:

鄰里和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孟子“鄉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一語深刻表述了鄰里友善相處、社會美滿和諧這一令人神往的意境。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一傳統美德在現代都市人的身上似乎再難覓蹤影。高樓大廈這一有形的物體不但阻擋了鄰里間親密交往,更成為阻隔人們心靈溝通的無形屏障,一個個家庭成了樓海中的孤島,同處一隅的鄰里卻互不相識,人們似乎早已習慣“不和陌生人說話”。老子《道德經》中“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不但是當時小國寡民生活狀態的生動寫照,更是對我們現代都市生活狀態的譴責。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全國上下共同的目標。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區是社會的基礎,打破鄰里隔膜屏障,構建和睦的鄰里關係既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更是對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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