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被違規擔保“坑害”,誰來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中超控股被违规担保“坑害”,谁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中超控股10日晚發佈兩則重大訴訟進展公告,因前大股東黃錦光民間借貸糾紛,中超控股被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其中原告林宏勇起訴要求償還借款1500萬元的訴訟已初審結束,中超控股被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中超控股之所以被列為被告,是因為黃錦光私刻公章、以中超控股名義對其個人或關聯公司借款進行了違規擔保,且所涉案件眾多,中超控股及眾多中小股東是實際上的受害者。

而從既往案例來看,上海市高級法院、北京及上海的中級法院對ST慧球、億陽信通相關擔保案件的判決,基本明確了對上市公司類似擔保案件的態度,即原則上認定該擔保無效。

對於一審結果,中超控股表示,“公司不服該判決,將就此案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堅決捍衛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私刻公章泡製假擔保合同

公告顯示,原告林宏勇訴被告黃錦光、黃彬、黃潤耿、廣東鵬錦實業、深圳鵬錦實業、廣東天錦實業、深圳鑫騰華資產管理公司、中超控股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近日收到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黃錦光返還原告林宏勇借款人民幣1500萬元及該款利息,其餘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之所以中超控股不服該判決,是因為該擔保是黃錦光以公司名義為其原有債務追加的違規擔保,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擔保書》上加蓋的公司公章是黃錦光私刻的,該擔保事項不是中超控股真實意思表示。

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黃錦光曾在2019年1月20日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書面出具了《情況說明》,承認了私刻印章、泡製假擔保合同的事實。

在《情況說明》中黃錦光坦言,“本人在擔任中超控股公司董事長期間,在受脅迫下,沒有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批准,私刻中超公司假公章,在廣東省揭陽市以中超控股公司名義為本人及本人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的借款提供了擔保。”

據黃錦光介紹,在其入主中超控股公司之前,為籌集資金向債權人借款,後來發生財務危機,受到眾多債權人的威迫和恐嚇,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直到在進入中超控股公司後,都威迫其用公司追加擔保。黃錦光被威迫得無奈,又經過諮詢知道只要印章是假的,公司是不用承擔責任的,於是為了人身自由的解脫,便私自刻了假印章,用假擔保合同換取人身安全。

據瞭解,因私刻印章的行為已涉嫌犯罪,黃錦光於2018年11月12日向揭陽市公安局揭東分局投案自首,公安機關也決定對黃錦光涉嫌偽造、變造公司、企業印章案立案偵查。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有效,其要件首先即為合同必須是各締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證券團隊沈濤律師分析稱,從本案來看,原告林宏勇提交的擔保合同並未通過中超控股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通過,未履行法定擔保程序,且擔保合同加蓋的公章並非中超控股有效公章,無法認定中超控股有為黃錦光及其關聯企業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涉案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沈濤律師認為,本案從簽訂的擔保合同過程中,原告是否為善意、是否適用表見代理的規定,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等方面進行考察,擔保合同均是無效的,中超控股均不應承擔責任。

2

中超控股被牽連多起訴訟

經濟導報記者瞭解到,中超控股真是被黃錦光拖累不淺,如果此次違規擔保案件被終審判決承擔連帶責任,那後續的一系列違規擔保訴訟,將嚴重影響公司業績,中超控股的眾多中小股東利益也將受損。

中超控股10日晚還披露,黃培潮訴廣東鵬錦實業、黃錦光歸還借款4412萬元一案,已於4月9日在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開庭;該法院受理的黃錦光同類借款糾紛案件還有另外5起,中超控股無一例外都因黃錦光的違規擔保被列為共同被告。

4月1日,中超控股披露,在深圳紅塔資產管理公司訴廣東凱業貿易的5.8億借款糾紛中,中超控股同樣被追加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根源還是黃錦光擔任董事長期間一份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擔保函。

據中超控股統計,截至目前公司涉訴的擔保合同共計12筆,總額達到11.7428億元,其中有8筆集中在2018年8月2日簽訂,8月3日、4日還各有一筆,如此集中籤訂的擔保合同,被擔保人要麼是黃錦光,要麼是黃錦光控制或推薦的企業,以及其關聯人。不過,其中一筆2.75億元的訴訟已經被武漢市黃陂區法院駁回。

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中超控股2018年實現營業收入76.36億元,淨利潤0.85億元,如果上市公司要為黃錦光的違規行為買單,對公司業績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而中超控股之所以會落入如此境地,與黃錦光的入主顯然有莫大關係。

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團與深圳鑫騰華資產管理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後者以19.08億元的價格受讓中超集團持有的中超控股29%的股權。2017年12月,首批20%股權完成受讓,公司實際控制人,也由中超集團及其實控人楊飛變更為鑫騰華董事長黃錦光。

但雙方的矛盾在2018年凸顯,在6月、7月、8月,中超控股三次披露,因鑫騰華尚未準備好相關股權轉讓款,標的股份(9%)尚未交割。到8月9日,中超控股公告稱,中超集團已向深圳鑫騰華、黃錦光發出了關於解除有關協議的通知函,明確通知《股權轉讓協議》中剩餘的9%股份不再交割過戶,已交割的20%股份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也就是在此期間,中超控股被黃錦光串通相關人員違規擔保大批量集中出現。2018年10月,黃錦光被罷免董事長職務。

3

此類擔保無需擔責已有判例在先

那麼,此類擔保案件,上市公司究竟是否需要擔責呢?從上海市高院、上海市一中院、北京市三中院的相關判決來看,基本明確了對上市公司的態度,即原則上認定此類擔保無效。

其中,ST慧球的案例最為典型。

ST慧球今年1月1日晚公告稱,上海高院2018年12月29日對公司前期一起涉案金額達18億元的此類擔保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判決結果顯示公司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相關資料顯示,該案件源於2016年4月27日,時為ST慧球實際控制人的顧國平與上海躬盛公司簽訂了《經營權和股份轉讓協議書》等一系列協議,後因顧國平無法償還債務,躬盛公司向上海高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顧國平賠償相關本金、利息及違約金,ST慧球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綜合所有證據材料,上海高院認為,慧球科技為上述系列協議出具的《擔保函》真實性嚴重存疑不能採納,躬盛公司訴請慧球科技承擔擔保責任,上海高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海高院列舉了4點不予支持的主要理由,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高院明確指出,“慧球科技作為一家上市公司,無論是依公司章程還是《公司法》,對關聯擔保(顧國平時任慧球科技第一大股東、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均應由股東會決議,但慧球科技股東會、董事會及對外信息披露,均未發現此擔保痕跡”。

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在顧國平、鮮言控制ST慧球期間,公司存在3起違規擔保事項,合計涉案金額約22億元,這些違規擔保的一個共同之處就是均係為關聯企業或關聯自然人(顧國平)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且都未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也未披露。這點與中超控股目前的境遇非常相似。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上海高院這一判決,在明確違規事實的同時界定了公司的責任邊界,一方面對於ST慧球及類似上市公司此類擔保案件有重大的參考意義;另一方面,也是第一時間積極響應了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佈的《關於審理為他人提供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為法院今後審理上市公司違規擔保訴訟提供了案例依據,這必將對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形成強有力的保護,有利於推動上市公司歷史上形成的類似擔保隱患頑疾的徹底消除。

此次被前大股東黃錦光違規擔保“坑害”,中超控股表示希望且相信法院最終能給中超控股公平公正的判決,以維護廣大受害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維護法律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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